開始於107年01月01日結束於107年12月31日
1070183:一、建構完整之法制、精進打擊犯罪技巧。
二、積極與陸方溝通,接返符合條件之罪犯。
三、完善通報作業,縮短通報及查復時效。
四、持續辦理兩岸司法交流合作。
檢討兩岸通知通報相關機制運作,完善通報作業
一、由於兩岸人民互動密切、往來頻繁,加上交通便利,因此造成罪犯可輕易在兩岸流竄。為有效打擊毒品犯罪、人口販運販、洗錢犯罪或像兩岸跨境電信詐騙這類兩岸不法份子相互勾結之集團犯罪,必須持續執行本協議,並強化可操之在己之部分,藉由建構更完整之法制、精進打擊犯罪技巧,減少因兩岸目前之局勢對打擊犯罪造成之衝擊。
二、目前在大陸地區服刑之臺灣人民約1,400餘人,基於人道立場與矯正目的,協議第11條依循互惠、人道原則,在請求方、受請求方及受刑事裁判確定人均同意下,得接返己方人民繼續服刑。我「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業已施行,透過司法互助機制積極與陸方溝通,接返符合條件之罪犯,使之在己方執行刑罰,既能有利受刑人,又能實現社會正義。
三、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12條雙方同意及時通報對方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等重要訊息。我方對大陸地區人民在臺人身自由受限制時,依不同階段,從第一線司法警察機關到檢察機關及至後端之監禁收容機關,各階段之負責機關均須透過法務部向陸方公安通報訊息,建立「階段通報機制」。本部將不斷完善通報作業,縮短通報及查復時效,同時,也促使大陸地區比照我方作法,落實對我方人民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及時通報,以保障國人權益,。
四、兩岸執法人員在案件合作的互動中,彼此影響與學習。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2條「業務交流」規定,雙方以「人員互訪」、「實務研討會」、「研習課程」、「刊物交換」等方式進行交流。本部將持續陸方溝通協調,敞開溝通協商大門,致力維繫兩岸關係和平穩定。
一、本部已以聯繫公函向大陸地區主管部門表達我方接返受刑人之意願
二、107年1月24日,由國際及兩岸法律司蔡秋明司長主持跨國移交受刑人個案工作會議。
三、107年3月14日,派員參加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召開自由行觀光客意外事件通報機制會議。
四、107年3月15日,本部邀集陸委會、刑事警察局、士林地檢署,就近日港人在臺發生之刑事案件涉司法互助部分進行研商。
年累計預定進度(a)(%)
年累計實際進度(b)(%)
進度比較(b-a)(百分點)
計畫進度
計畫進度
總累計預定進度(A)(%)
總累計實際進度(B)(%)
總累計進度比較(B-A)百分點
計畫進度
年計畫經費(c)(千元)
年累計執行數(d)(千元)
年計畫經費達成率(d/c*100%)(%)
經費使用
經費使用
總計畫經費(C)(千元)
總累積執行數(D)(千元)
總計畫經費達成率(D/C*100%)(%)
經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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