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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詐欺犯刑責

提議者 匯入人員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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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12-01
檢核不通過
2017-12-07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任何詐欺犯,電話詐欺犯,金融詐欺犯,須和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繳回犯罪有所得,再處以30年重罪,不得緩刑,不得假釋,不得易科罰金。否則處60年以上重罪,不得緩刑,不得假釋,不得易科罰金。犯罪人被告當天,犯罪人所有財產就全部凍結(法院執行、不需保證金),不得轉移。犯罪人(含配偶父母岳父母及子女無法清楚交代財產來源時)被告當天,犯罪人(含配偶及子女無法清楚交代財產來源時)所有財產就全部凍結(法院執行、不需保證金),不得轉移。前10年轉移之不動產和票券和現金,一併繳回,轉移無效。

 

利益與影響

保障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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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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