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匯入人員
檢核未通過
台灣的法律,要求受害者是要想辦法自己蒐證,所以,台灣的受害者想要檢察官幫受害人起訴就已經比美國還困難。
加上,台灣立法委員整天在搞政黨對立,為反對而反對,只會搞內鬥。
修一個法案,也可以搞N年,搞到台灣一堆法律,根本不合時事,就算法官想重判犯人,甚至可能也於法無據。
所以我主張,學習美國陪審團制度,而且,陪審團可以依造台灣的現行法律,加減1/2刑責。
法官不見得是恐龍,因為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
法律是立法委員制定的,立法委員是人民選出來的!
所以,人民當然有權利,去判斷是非對錯,給加害人嚴懲,幫被害人伸張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