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匯入人員
檢核未通過
1.最低工資改採最低底薪(或稱本薪),並且所稱月薪是指每天上班8小時及週休二日(不是月休8天;在此不討論屬於例假日或休假日),工時超過8小時、假日上班都不算在底薪。
2.薪資明細各名目要明顯區分工資(含底薪、加班費、規定屬於工資的其他名目)、福利(含生活津貼、伙食津貼、其他福利金、福利津貼、福利獎金)、扣款、公司提繳。
3.薪資談判時直接談底薪、其他事項,及不直接以「薪水」或「月薪」的名義把一大堆名目,包含績效獎金、伙食津貼、其他津貼,通通加在一起算,也不能將屬於工資的錢算在福利。
※解釋:週休二日,一個月的天數是正常天數,一年休52週;月休八天,每個月都只算28天,一年休48週。
※比喻:把薪資看成買一台電視,電視機6800元,遙控100元,遙控的電池10元,說明書100元,塑膠套10元,防撞保護隔層(像是保麗龍)50元,外箱10元,外箱束帶或膠帶10元,運費300元,配合促銷活動,消費滿1000送100元禮券,電視機的6800元可以加入活動,從遙控到運費通通不算活動範圍內,造成「畸形價格」、很多名目、計算雜亂、這樣的定價、促銷活動讓消費者覺得根本就是店家佔便宜,運用各種名目達到特殊目的。看完了電視比喻,將注意移回薪資上,看看底薪、績效獎金、加班津貼、伙食津貼、生活津貼、輪班津貼、職務獎金、敬業津貼、全勤、福利金、勞保費、健保費、勞退、病(事)假扣款、雜項扣款……,看看什麼要加,什麼要減,什麼不用計算,及哪些算工資,哪些算福利。電視一個價格,運費另算,對於底薪、非底薪的各名目工資、福利也一樣。
1.例如有固定加班時數的企業,每天固定工作12小時,如果將全部薪水扣除每天4小時的加班費,會發現可能低於基本工資,而薪水是以最低工資當參考標準計算,再往上加一些,但工時卻是8小時的1.5倍。希望讓畸形薪資能正常化,而不是靠拉長工時,或算有固定要加班多少時數的工作職位的加班費,或加算輪班或夜班津貼,才「優於勞基法」,讓員工得到應有的工資。
2.工資就是工資,是工作所得;福利就是福利,使員工更願意為公司工作、激勵員工。希望不要像現在一部分的老闆一樣,把要算成工資的名目歸類成福利,或把一部分工資的錢,撥到屬於福利的名目下,造成一些規避的問題。
3.方便員工計算自己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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