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匯入人員
檢核未通過
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建議增加但書規定:但法官年滿65歲者,應辦理退休。
最近各界在討論要修憲,政府說財政困難要改年金制度,建議把法官65歲退休放進修憲內容。
遠見雜誌:最高領18萬月退俸 法官、檢察官比部長優渥?
https://www.gvm.com.tw/article.html?id=22257
蘋果日報:退休司法官 最高月領17萬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0815/37347708/
法官法第77條:
實任法官任職15年以上年滿70歲者,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得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滿65歲者,得申請調任地方法院辦理簡易案件。
實任法官任職15年以上年滿65歲,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難以勝任職務者,得申請停止辦理審判案件。
前二項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法官,仍為現職法官,但不計入該機關所定員額之內,支領俸給總額之三分之二,並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辦理自願退休及撫卹。
第一項、第二項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申請程序、從事研究之方法項目、業務種類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官法第78條:
法官自願退休時,除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給與一次退休金總額或月退休金外,其為實任法官者,另按下列標準給與一次退養金或月退養金:
一、任職法官年資10年以上15年未滿者,給與20%,15年以上者,給與30%。
二、55歲以上未滿60歲者,任職法官年資15年以上20年未滿者,給與40%,20年以上者,給與50%。
三、60歲以上未滿70歲,且任職法官年資滿20年者,給與60%,其每逾1年之年資,加發8%,最高給與140%。滿20年以上之年資,尾數不滿6個月者,給與4%,滿6個月以上者,以1年計。但本法施行前,年滿65歲者,於年滿70歲前辦理自願退休時,給與140%。
四、70歲以上者,給與5%。
依前項給與標準支領之月退養金與依法支領之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合計,超過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之98%者,減少其月退養金給與數額,使每月所得,不超過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之98%。
第二項退養金給與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行政院定之。
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退職時,除準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規定給與離職儲金外,並依前三項規定給與退養金。但非由實任法官、檢察官轉任者,不適用退養金之規定。
司法院秘書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準用前項規定。
減輕法官優遇制度造成的國庫財政負擔,處理現在法官是終身職,沒有退休年齡,年滿70歲不必審判案件可以繼續領薪水;如果自願退休,除了領退休金,還可以領退養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