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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刑法中妨礙性自主罪之年齡限制

提議者 匯入人員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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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11-02
檢核不通過
2017-11-09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目前刑罰中在妨礙性自主罪篇章裡,規定與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有期徒刑。換言之,即與十六歲以上之男女發生合意性交者,無罪。但以現在的社會發展而論,十六歲之男女在生理上或許成熟,但多數其心理發展遠不如成人,在民法中也屬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範圍,這些二十歲之前的青少年們,在發生性行為與否方面,能做出所謂的正確決定嗎?

2.之前社會上鬧得沸沸揚揚的林奕含事件,就有其爭議。一位未滿20歲,對於社會還懵懂無知的少女,碰上了年過半百的老男人,儘管他們發生關係時屬於合意性交,但對於這樣一對年齡差距過大,社會經驗差距過大的人來說,我們無法停止懷疑是否有人以愛情為名而行誘姦之實呢。

3.所以我建議對於十六歲以上二十歲以下之男女為性交者,其年齡規定必不能超過「與為性交的人」10歲,否則開罰,也就是對於十六歲為性交的人,不能超過二十六歲,以免產生利用社會經驗差距而為誘姦的情形。

利益與影響

1.保護民法未成年人、減少憾事發生:

發生性行為這種事對不同人有不同的影響力,對於心理尚未成熟的人來說,如果發生性交,很可能成為其未來一輩子不愉快的記憶。對於現在網路發達,網路交友已成為活躍的現象,年輕男女很可能在網路上隨意遇見年齡、社會經驗比自己超出許多的人,如果能在刑法的妨礙性自主中增加年齡限制,可以讓那些喜歡嫩妹或小鮮肉的人有所警惕,不敢誘姦。

2.漸少過早發生性行為的可能:

美國曾有研究發現那些在成年之前就發生了性關係的人與那些二十幾歲才發生性關係的人相比,他們的婚姻更容易產生問題:夫妻吵架、家庭矛盾等。那些遲發生第一次性愛的人反而婚姻比較穩固,與戀人的關係也比較和諧。

3.使法律更符合社會風氣:

我認為我們目前的社會風氣可以接受兩小無猜而發生性行為,所以現行性交限制年齡才僅訂16歲之低,但如若其中一方年齡差之過大,就可能有誘拐之疑,我想目前社會風氣是比較不贊同的,誰也不希望自己的兒子或女兒跟比他大好幾十歲的人發生性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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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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