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匯入人員
檢核未通過
駕駛汽機車上路者,或有疏失,面對兩方責任爭辯時,總需面對目前法律講求的路權主義,引起民刑事紛爭。
很多人都面臨過與未成年或無駕駛執照者的事故,唯責任認定時往往產生一方無駕駛執照(顯係不合法),
造成「是非法,卻得爭取權利」之情況,產生「只享權利,不盡責任」的心態,易造成法律判決之不公。
提議:
應修正現行交通法規對「路權」之認定,須在「擁有駕駛執照」之前提下才得享有,以避免再有類似爭議情形。
否則人民依法考取駕照之意義何在!
1.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已屬不合法之無照者,將無法再於法律上侵害合法擁有執照者之權益。
2.避免肇事雙方無謂紛爭,有是非可依。
3.即便有駕照者,若屬責任方,於民事上仍須賠償,無損無駕照者利益及現行交通法規之認定,並可更明確雙方損失。
4.遏止有心人士「以刑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