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台灣歷史建物保留區,收容因故無法原地保存的歷史建物
目前進度
檢核
2018-05-02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歷史建物的指定和保存,最常見的問題是土地產權人需要重新開發土地,因而需要拆除有價值的歷史建築。也就是說對於土地產權人來說,這些有價值的歷史建物不但是資產,反而是負擔。為了降低有價值歷史建築被強拆的機會,並保障土地產權人的利益,故提倡此政策。提案人建議
1. 劃定一塊土地,成立台灣歷史建物收容所
2. 該土地上需要有室內空件存放尚未組裝建材,並接受捐贈古蹟建材
3. 當有有歷史建物審查、產權所有人無法接受原地保存或是拆除意願強烈,由政府出面將該建物拆遷到台灣歷史建物收容所
利益與影響
- 保存已經瀕臨絕種的台灣歷史建築
- 保障土地產權人的權益
- 保留區的建物可以用為教育、製作電影、製作電視節目、影片拍攝、觀光、婚紗外景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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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關注
關注
500以下
501-999
1000-1999
2000-4999
5000以上
資料共筆,
筆
成立台灣歷史建物保留區,收容因故無法原地保存的歷史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