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匯入人員
檢核未通過
目前我國法規,在計算加班費時薪(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包含休假日,造成加班費還比正常時薪低,嚴重低估加班費,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且因應勞基法2016年之修法,勞工每周應有1休息日與1例假日,等於法律之規範為工作日為一周五日,且每日工作時數為8小時。但目前加班費時薪(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的行政命令,明顯違反勞基法修訂後之精神。
參照其他國家加班費時薪計算:
美國:月薪*12/52/40 (=月薪/173.33)
日本:月薪/月工作時數 (約月薪/173.93)
大陸:月薪/21.75/8 (=月薪/174)
台灣:月薪/240
依目前一周工作日5天,全年國定假日12天,並考量國定假日在假日之機率,計算如下:
全年日數:有三年365日,有一年366日,平均為365.25日
全年工作日:(365.25-12)/7*5=252.32
每月工作日:252.32/12=21.03
每月工作時數:21.03*8=168.24
斟酌其他國家之計算方式,建議加班費時薪(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調整為不得低於月薪/17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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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命令:
內政部七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台內勞字第二五六四五三號函:按月計酬者,除明確議定該月工資未含假日工資外,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應以該月工資除以三十再除以八計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二六二○二號函:新制工時實施後,以「月薪制」計酬之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延時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至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如何計算,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即原月薪給付總額為二四○小時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仍得視為給付二四○小時之工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據原公式推算,並無不可;惟勞資雙方已就工資總額及計算內涵重行約定者,應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六年八月七日勞動二字第○九六○一三○六七七號函:按月計酬之勞工於逾法定正常工時之時段延長工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給延時工資;其據以核計延時工資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究應如何計算,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原約定月薪給付總額相當於240小時者〈即「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以月薪總額除以30再除以8核計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仍可依據原公式推算〈如月薪為17280元者即為72元〉,不因按時發布之基本工資調升至95元而當然變動。
1.目前加班費時薪(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的行政命令,已違反勞基法,應提出改正
2.維護勞工權益、落實勞基法修法目的
3.符合比例原則並與國際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