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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規定,只要設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台灣設有戶籍6個月以上者,就是全民健保的被保險人。然而,近年來本國有愈來愈多富足的人,長年旅居國外,只有在想要使用台灣便宜的醫療資源時,才會回來台灣;健保本來應該是給予在台灣生活、就業、工作的人們保障的,不應該只是「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就可以享用便宜的健保,有違公平正義,即使我們口口聲聲要保障人權,也不應該是所有人一體適用。
剛好第13條規定,是有關於【退保】,13條規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
一、失蹤滿六個月者。
二、不具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資格者。
這一條講到的退保,只要旅居國外者回國後,就可以很快復保,因此本人建議增加第13-1條,退保後的復保規定:
【曾因故退保者,重新申請被保險人身分者,應予檢核近1年於國內滯留天數是否達183天,未達183天者,除以下原因者,不得復保。
一、因受僱用單位委託派駐在國外,並由僱用單位業開立證明;且僱用單位應屬本國合法登記之公務單位、公司、財團法人、機構等。
二、因遭受人身限制而無法返回國內者。】
本人對於法律的了解淺薄,或許對於修法的字句等斟酌,不如行政院、立法院的同仁專業,但是本人的想法很簡單,就是遏止【出國享福、回國濫用國家資源】這種惡習,希望先在此平台提出建議,並在行政院、衛福部、立法院的精煉下,立定更完善的法律,將健保資源提供給更需要的弱勢族群,或是真正盡心竭力為這個國家打拼的國民以及外國居留朋友。
根據2016/3/11衛福部發的新聞稿,於2015年,一年內短期返國復保,又出國辦理停保之保險對象共計有5.7萬人,全年保險費收入約3.109億元,其中有就醫紀錄者為 40,554人,健保支出之醫療費用共計約2.81億元。若這2.81億元有一半是屬於【出國享福、回國濫用國家資源】這種心態,成功遏止後,一年應可省下1.4億元。
https://www.mohw.gov.tw/cp-2625-193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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