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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
,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
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
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
、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
,不予處罰。
近日一起高雄鼓山的車禍事件引起眾人輿論。
慢跑者無視紅燈 冒然穿越斑馬線,導致騎士煞車不及而撞上,雖然依據第44條騎士未減速應當負起法律責任 最高可罰鍰3600元,但是行人突然出現 依據第78條 卻只要罰鍰300元,雙方罰鍰比例相差甚多,儘管行人有絕對路權,但是行人未遵守紅綠燈號誌屬實而被撞到,卻責怪騎士未減速,要不是行人違規 這起車禍怎麼會發生呢?
我認為禮讓行人是應然,但行人也不該妄意所為,所以應該在確認違規歸屬後,加倍罰鍰!
1.若是行人帝王條款不修改,恐有心人士鑽漏洞,製造假車禍
2.行人在斑馬線肆無忌憚,罔顧生命
3.駕駛者較會因為行人的恣意妄為,導致發生嚴重的車禍,諾行人不幸死亡,駕駛者須背負更大的刑責,不太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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