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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在7月19號表示「為了表達對多元意見的尊重,也希望能藉此加強溝通」而同意所謂「反同團體」加入教育部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然而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成立的目的(即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且前述之「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而言包含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及性別認同等性/別屬性。
所謂「反同團體」一向以維護家庭價值等名義來阻止性/別少數爭取應有的平等權利及權力,所以讓所謂「反同團體」加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完全不符合該委員會成立的目的。而且所謂「反同團體」明顯缺乏性/別意識,也無法履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的職務,無助於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完成任務。
所以請行政院不要讓所謂「反同團體」加入教育部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而且各級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在聘任委員的時候也要確認這個人願意為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而努力,不要讓所謂「反同團體」阻止性別平等教育的推動。
1、確保性別平等教育可以順利推動。
2、性/別少數最需要的不是溝通,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的溝通都是權力不對等的。如果想透過權力不對等的溝通來「保障弱勢族群的權利」是可笑且無知的。不應該再向既得利益者妥協而犧牲性/別少數的權利和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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