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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肇事傷人或導致他人死亡者,視同謀殺未遂/謀殺,而非公共危險起訴

提議者 匯入人員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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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12-05
檢核不通過
2017-12-07
酒駕肇事傷人或導致他人死亡者,視同謀殺未遂/謀殺,而非公共危險起訴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台灣酒駕事件層出不窮,上至民意代表,下至市井小民。

貪杯逞快,造成憾事的事件一再發生,大多數被害者及其家屬無法拿到應得的賠償,

卻眼睜睜地看著肇事者因刑責/罰款無關痛癢,

亦或是類似葉少爺事件,有個有錢有權的父母,大事化小事,小事化無事,

繳了罰金或是蹲了幾個月就假釋,出來後照樣酒後駕車/騎車

酒駕,不應視為公共危險

因為宣導,因為多數案例,大家都明瞭,酒駕,是會危及他人或自己性命的行為

在明知卻仍故意行使之行為,就是預謀

所以,酒駕肇事傷人或導致他人死亡者,應當視同謀殺未遂/謀殺,而非刑罰不痛不癢的公共危險罪

利益與影響

  1. 台灣的刑責及罰款過輕,等於變相鼓勵酒駕
  2. 明知卻故意行使之行為,就是預謀,而非"過失"
  3. 加重刑責,明確執行公權力,自有嚇阻作用,不會讓人再心生僥倖
  4. 希望人人都能有愛惜自己之餘,更懂得尊重他人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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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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