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匯入人員
檢核未通過
台灣酒駕事件層出不窮,上至民意代表,下至市井小民。
貪杯逞快,造成憾事的事件一再發生,大多數被害者及其家屬無法拿到應得的賠償,
卻眼睜睜地看著肇事者因刑責/罰款無關痛癢,
亦或是類似葉少爺事件,有個有錢有權的父母,大事化小事,小事化無事,
繳了罰金或是蹲了幾個月就假釋,出來後照樣酒後駕車/騎車
酒駕,不應視為公共危險
因為宣導,因為多數案例,大家都明瞭,酒駕,是會危及他人或自己性命的行為
在明知卻仍故意行使之行為,就是預謀
所以,酒駕肇事傷人或導致他人死亡者,應當視同謀殺未遂/謀殺,而非刑罰不痛不癢的公共危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