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匯入人員
已附議14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6個附議
外籍配偶因婚姻關係取得我國國籍,依外配國籍區別取得年限有所不同,大陸籍在取得我國國籍年限相對較久,而國籍的浮濫發給及申請造成中華民國台灣以嚴然變成外配的天堂,台灣外配比率升高有相當多比例外配,因婚姻關係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立刻與我國籍配偶離婚,然後再與來台工作相同國籍人士同居或是把再相同國的男(女)朋友以工作名義來台一起居住會辦理結婚再取得我國國籍,然而已造成我國社會的價值混亂及社會問題的產生,若是因為家暴問題而離婚可專案處理
應修改現行因婚姻關係取得國籍之相關規定,減少及降低不法婚姻因而衍生人口問題,外配因婚姻關係與本國籍配偶結婚取得戶籍應增加觀察期,為十年至十五年後方可取得我國國籍,仿效歐美綠卡制度,外配因婚姻來台居留每年達183天以上經過4~6年不等(依國籍不同)可取得我國國籍,應修該為取得綠卡(綠色身分證或長期視同國民的證件)而該證件是可以撤銷,以此降低為取得身分證滯留台灣打工的外配人數及外籍人數,另可增加本國籍人民就業人數
1.可降低杜絕因假婚姻來台之外配
2.保障有情的婚姻雙方
3.減少就業人口衝突
4.降低外來族群的衝突保障本國籍本土的特性
權責機關
縣市:
區域:
附議數:
查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