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強迫學生接受同志教育
目前進度
檢核
2016-12-08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修改性平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為「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等課程,以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但接受性教育課程須經家長書面同意方得教授。另同志教育須採自由參加,不得強迫參加。」
利益與影響
一、母法沒有同志教育,施行細則亦不應該硬性規定,而應採取自由參加。
二、舊法沒有讓家長有監督權,宜增加家長監督部分。
不應由教育部主導學生性教育,宜修法
http://epaper.edu.tw/news.aspx?news_sn=51679
家長不同意讓學生看青春水漾,宜加入家長監督權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1025/2867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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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以下
50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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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4999
5000以上
資料共筆,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