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匯入人員
檢核未通過
時時見到民意代表為了選民服務,在選民酒駕時進行關說,
帶給第一線基層警員執法辦案困難,
甚至民意代表本身帶頭酒駕。
除了原本的酒駕懲罰或者關說處罰外,
應再加重從刑褫奪公權5年,
尤其剝奪其參政權,依法可取消其民意代表資格。
只要有以下情事:
1.民意代表親身錄音檔或錄影檔,
2.其行政助理錄音檔或錄影檔,
3.其他等等施壓關說等情事之具體證據
其民代資格當場解除,
並以妨礙公務罪論之。
基層警員可以更加安心執法無壓力,
對於酒駕犯罪更能嚴格取締,
同時提升民意代表基本素質,
達到真正的司法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