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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從2002年起開始針對各類菸品徵收菸品健康福利捐,但因菸捐的租稅法定位階模糊以及補助浮濫、不夠公開透明等問題,使得長期以來菸捐的相關議題一直為人所詬病。
我們認為,民進黨政府應落實關於租稅正義的改革方案,修改《菸害防制法》第4條,全面廢除菸品健康福利捐的徵收,以符合國庫統籌統支的現代國家正常稅制。
從租稅公平與現代國家正常稅賦制度的角度來看,「捐」的存在是相當落伍且易造成許多弊端的制度。回顧臺灣半個多世紀以來的租稅制度,也有許多各種名目的「捐」消失在歷史潮流裡,例如:教育捐、勞軍捐、國防捐等。其原因在於捐之於稅,本來性質上就具有「附加性」與「臨時性」,並不符合憲法第19條的租稅法定主義原則。
儘管政府對於各種捐的附加徵收似乎都有其光明正大的理由。例如勞軍捐是為了要照顧軍眷,國防捐是為了要充實國防,教育捐是為了要改善教育環境。但這最多只能算是政府為籌措財源的權宜措施,仍免不了重複課稅的弊端。
而菸品健康福利捐的徵收,依據的是《菸害防制法》第4條,其用途為: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等。乍看之下似乎包山包海,功能十足,但實際上補助浮濫離譜,連國小學童齲齒防治、全國孕婦羊膜穿刺檢測、特定政黨候選人選舉文宣,以及所羅門群島的生產計劃亦在補助之列。
之所以會有這麼多與「菸害防制」無關的用途,而後又引發種種弊端,完全是制度不良所導致。政府應依法徵稅,依據的應該是稅法,而不是《菸害防制法》!因此,政府的租稅改革政策措施應符合租稅正義,廢除菸品健康福利捐的徵收有其正當性。
政府依法徵稅,民眾依法納稅。
而不是政府依法徵「捐」,民眾依法納「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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