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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01年成立的國營企業員工,適用勞基法休假,公司也有適用公務人員休假的同事,本身休假就已經不公平了,現在修法之後,以本人為例,年資滿舊制4年,共可休34天,但是新進人員只要年資滿3年就可以總共休34天,是否新法立意在於懲罰中生代的員工,比年資輸老員工的假,現在新進人員的假也比我們多,一開始為公司打拼了快五年,結果竟然休假還不如新進員工,新進員工甚麼都不會,要教他們,結果休假跟受訓比我多,要找人都找不到,間接工作還是交辦在中生代員工身上,也壓縮我們的休假時間,是否公平?是否應有追溯期的配套機制,可以用解釋令的方式還給認真工作的中生代一個公道?!
再者,半年就有3天假,公司本身流動率就很高,半年試用期才剛過,即可享有休假福利,是否間接鼓勵離職?況且舊制3年的員工只有24天假,但是新制員工2年即享有20天假,非常不公平!!!倘以25年工作來看,新制跟舊制差34天,相當於我前4年工作都白做了,並沒有享受到休假的福利,不是嗎?
現在新法尚未施行,建議勞動部儘速補足這部分的疑慮,最好有合理的解釋令,以利人資有所依循追溯給假或者工會可以有依據爭取福利,以免立新法砍了7天假,又懲罰認真工作的中生代勞工!!!
建議至少追溯至五年以上之新舊制休假補償。
以25年計算,新舊制相差34天,也就是最大利益影響是34天,以本人薪資45000元/月,不考慮調薪及休假補助每日1500元為例,換算工資=1500x34=51000元。
另以本人年資計算,明年到職日後舊制即滿5年,舊制計算累計特休有48日,新制累計63日,相差15日,建議併計當年度休假日數或得換算薪資=1500x15=2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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