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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重型機車的存在,應是同時具有機車的機動性及汽車的便利性
但現在法規對大型重型機車相對不友善且限制其使用性
故應獨立定義大型重型機車之交通法規,
另為提升整體效益,應開放及明確定義以下事項
1、開放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慢車道及機車專用道,但需尊循機車優先。
2、明確定義開放大型重型機車於車道間進行車道分流(即鑽車縫)
3、車道分流執行範圍包含一般道路、一般快速道路(如市民大道高架路段)、快速公路(紅盾牌路段)
4、執行車道分流應具部份限制
(1) 行進中車流時速30以下。
(2) 進行車道變換(從分流車道與主要車道之間的切換)皆需打方向燈提示
(3) 若分流車道發生空間不足而無法通行時,應回歸主要車道
5、開放大型重型機車進入機車停等區。
另外為保持安全性與駕駛人之心性,應保留以下限制
1、保留汽車等級的交通罰款。
2、當路段同時有汽車專用道及機車專用道時,必需優先行駛汽車專用道
3、不得進行機車待轉行為。
益效與影響
1、提升大型重型機車的行駛效益,不會一台機車的體形卻於馬路上占掉一台汽車的空間。
2、大型重型機車的彈性益效有助於轉移一人汽車的人口,降低過量的汽車及廢氣排放。
3、承上、亦有助於機車族人口轉移,有利一般快速道路及快速公路的整用率。
4、減少各車輛種族間的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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