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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者 匯入人員
檢核未通過
近年來酒駕肇事頻傳,酒駕傷人更是不計其數,甚至致死,然而每當判刑時,都只能用過失罪名致死去定罪,對受害者實在不公平且也無法遏止酒駕發生,以主客觀角度來看,酒後駕車均有傷人之風險,且酒駕是自陷於精神耗弱狀態,應將酒駕罪名獨立定之。
酒駕輕判行為人不但不會記取教訓且還有再犯可能,為維護社會大眾生命財產安全,應將酒駕肇事罪名分別制定,並加重給予刑罰,才能有效遏止酒駕發生及減少再犯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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