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匯入人員
已附議38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62個附議
由於政壇長期亂象,政治人物競選的承諾政見與當選後所達成的相與違背,任何的跳票或是無法達成,皆無任何依據使政治人物對自己所承諾的政見對人民負責。
因此,提議
1.任何參選公職當選者有義務為自己的政見負責。
2.任何參選公職當選者,未達成所有政見的1/2者,任期到後的四年內不得再次以參選人身分連選相同職位,不管任何縣市地域地方或中央。
3.任期到後未達成所有政見的1/2者,在四年內不得參選職權更高之公職,所謂更高之公職是相較於未達成所有政見1/2之公職。
( EX.立委任內未達成所有政見1/2者,不得參選市長之職和總統之職。)
4.不得接任擔任政務官4年。
5.總統為最高職權之公職,卸任後未達成所有政見的1/2之卸任總統者,依照其在職幾年及不得投入公職輔選及參選幾年。
(EX.總統在職8年任內,卸任後未達成所有政見的1/2,不得投入公職輔選及參選8年。)
諸如此類的方式可以更細緻的研擬
藉由法律來約束信口開河的政治公眾人物,使口說無憑的承諾政見轉變成理應有義務負責的實際行動。
不僅,檢驗政治人物的誠信和能力,也使人民更了解市政國事的運作,對於長期人民失信於政府有很大的作
用,也使社會該負責任的人負責,有能力之人能夠獲得真正的被重用。
讓國家更高效率的進步。讓跳票不再成為可能。
縣市:
區域:
附議數:
查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