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匯入人員
檢核未通過
民法第1118條,民法1118-1條,為保護被不肖父、母不當對待的受害子女不會有棄養的法律責任,發生不肖父、母被社會局收容後,所產生的緊急保護安置所產生費用,如被法院判決得"免除撫養權",應統一認定納入免負擔範圍,以保護被害子女。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81號簡易判決:有溯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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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因為不肖父、母親虐待、棄養、不法侵占子女的信用、偽造文書等事件,造成子女家破人亡,跳樓自殺等社會問題嚴重,民法第1118、1118-1條原是用來保護這些受害子女,結果,這些被害子女就算取得"免除撫養權"的判決,仍會被社會局依照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強制執行"緊急保護安置費用",讓被害子女受到二次傷害!
這些不肖父、母,長期沒有與子女連繫,因路倒、病倒後,才通知這些被害子女,卻要其負擔龐大的相關照護費用,實屬不合邏輯的法規;免除扶養義務的時點實際上取決於法官處理案件之速度、兩造是否如期出庭、是否決定抗告...等因素,對扶養義務人來說,其權利義務懸於極度不穩定之狀態,因原先音訊全無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何時會出現請求扶養?其是否會受社會局安置?扶養義務人是否需要額外負擔相關費用?這些都是無法預測的未知數法院應統一見解,這些相關費用的產生,應在判決子女不用扶養同時統一納入不用負擔,確實保護受害子女。
受害子女的新聞聯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