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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 行人霸王條款

提議者 匯入人員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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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11-30
檢核不通過
2017-12-0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建議修改 行人路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

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遇有行人穿越時,

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

均應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

 

本來應該是禮讓行人之美意,

卻被當做行人霸王條款,

如今路上許多三寶行人,

過馬路低頭滑手機,

根本不注意號誌變化,

或是許多老人家行動緩慢,

認為車輛就是應該讓他,

甚至於未在行穿線上任意穿越馬路,

導致汽機車駕駛人反應不及,

責任歸屬卻大多被判應注意而未注意

因此負擔高額賠償金。

 

守法的用路人要賠償違法的用路人,

試問這樣是否合理?

號誌是否形同虛設?

請問這樣誰要遵守號誌?

在國外,只要是行人違規,

甚至有判例是要賠償汽機車駕駛人,

而在台灣卻反其道而行,

個人認為應該修改:

行人穿越道上不應該是行人的帝王條款,

該以是否遵守號誌為判定責任依據

利益與影響

修正之後,

是否遵守號誌為判定責任依據,

無論是行人或駕駛人,

違規一方均須負全責

如此一來可有效杜絕行人三寶,

加強遵守號誌概念,

行人行經有號誌管制路口,

過馬路前先確認有無來車,

確保自身安全,

尊重自己也尊重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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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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