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匯入人員
檢核未通過
建議修改 行人路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
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遇有行人穿越時,
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
均應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
本來應該是禮讓行人之美意,
卻被當做行人霸王條款,
如今路上許多三寶行人,
過馬路低頭滑手機,
根本不注意號誌變化,
或是許多老人家行動緩慢,
認為車輛就是應該讓他,
甚至於未在行穿線上任意穿越馬路,
導致汽機車駕駛人反應不及,
責任歸屬卻大多被判應注意而未注意,
因此負擔高額賠償金。
守法的用路人要賠償違法的用路人,
試問這樣是否合理?
號誌是否形同虛設?
請問這樣誰要遵守號誌?
在國外,只要是行人違規,
甚至有判例是要賠償汽機車駕駛人,
而在台灣卻反其道而行,
個人認為應該修改:
行人穿越道上不應該是行人的帝王條款,
該以是否遵守號誌為判定責任依據。
修正之後,
以是否遵守號誌為判定責任依據,
無論是行人或駕駛人,
違規一方均須負全責,
如此一來可有效杜絕行人三寶,
加強遵守號誌概念,
行人行經有號誌管制路口,
過馬路前先確認有無來車,
確保自身安全,
尊重自己也尊重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