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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賭博財務之行為,違反刑法賭博罪章之行為,我國刑法民24年公佈後,賭博罪章一直未被檢討過。時代之轉變,科技也不斷在進步,各國也開始檢討與其網路博弈業地下化經營,不如立法納管,對稅收-觀光,皆是兩大助益
目前我國設立網路博弈即違反相關法規,但是參與賭博之人也同樣不管之在網路
博弈合法化國家,皆因刑法屬地主義違反相關法規。
台灣擁有語言、文化、資訊人才與環境的先天優勢,對未來勢必蓬勃發展的網路娛樂遊戲產業,在國際產業分工與代工服務上可扮演具有重要的角色。
近年來陸續各國即台灣鄰近國家皆開始檢討,即審慎研議網路博弈立專法之可行性,網路博弈是新型態之營運模式,只要在道德法律面上訂定清楚,相信為。未來仍具有發展之潛力的。
對於網路博弈專法之訂定,只要政府願意審慎評估這一塊,對於實體博弈場所會帶來許多外部成本因素,但是發展網路博弈業,能充實政府稅收,以及發展經濟產業的,帶來整體外部成本,絕對比實體博弈還來得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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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博弈專法政府訂立方向有:
限制會員應滿20歲,
限制網路博弈專營公司執照發放張數
對於營業稅中特別訂立博弈特許行業之稅率。
針對網路博弈業用戶一定收入課以博弈特別費
鑑於將地下化網路博弈納入管理,訂立好專法道德面等相關措施,對於博弈產業帶來助益,無論在經濟,以及可以為政府帶來充實的財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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