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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道路行車設計為駕駛座在左方,靠道路右方行駛。因此在行經路口時,合理的反應是先看左再看右再看左,確定安全無虞再行通過。為什麼這是合理的反應呢?因為左方的來車因為靠右行的關係,會是離自己比較近的一方,所以我們會先望向左。(從小教小朋友過馬路不也是這樣教的嗎?怎麼大人們反而在交通法規面亂搞呢?)
既然是先望向左,那自然是先發現左方有來車,從而讓左方車先行,也直接地使左方車有了優於右方車的路權。怎麼是因為往右前方看視野比較好,而反過來給右方車較高的路權呢?難道我們過馬路是先看右再看左嗎?看著遠方的右側,結果被接近自己的左側來車擊中,這不是很荒謬嗎?
英澳紐等英系國家交通配置乃是右駕車,靠左行。在當地很常見有效降低無號誌路口事故率的作法,就是在路口設圓環。而用路人都知道進入圓環前是右方車的路權優先,要先看右邊。就這麼一個簡單但合理的規則,就可以成就安全順暢的行車環境。然而在本國(左駕右行)與該地(右駕左行)配置完全相反的情況下,為什麼我們卻在法規面一樣是右方車路權優先呢?
如提議內容所述,在台灣的交通環境本來就應該是左方車路權高於右方車,這才是合理、安全、簡單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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