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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讓人民信任的原因

提議者 匯入人員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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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04-01
檢核不通過
2018-04-02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為什麼司法不能讓人民信任的原因:

第一:檢察官及法官,不依照法定條文判決,他們會自我解釋法定條文,玩弄文字的意思。

解決方案:犯罪的結果是確定,檢查官或法官違背法定條文,自我玩弄文字,則檢查官或法官應立即取消其職務資格,並取消公務員之任何福利。

第二:檢查官及法官,貪污或圖利他人,犯了罪也沒有重罰。

解決方案:經確認犯罪確定,立即取消其職務資格,應加重其刑罰十倍(因知法犯法),犯罪所得充公並取消公務員之任何福利。

第三:檢查官及法官,在審案時,不透明(包括官官相護…),沒有鉗制的人,任其審判。

解決方案:必須建立陪審團及網路現場直播制度,讓過程透明化,讓人民同步了解,重拾對司法的信任度。

第四:檢查官及法官,不能論情及理。

解決方案:只有法。

利益與影響

法律千萬條,但,我們的法官會自我解釋法定條文,造就了犯同樣的罪,確有不一樣的審判結果,例如:實質影響力、大水庫理論丶歷史共業⋯⋯等。造成這個國家的標準不一,任何人養成了只要會辯,也就沒有羞恥心,因為每個人都一樣,成了沒有是非,沒有道德標準可言。最起碼我活了50幾年來,這個氛圍就是這樣,越來越遭糕,我期望臺灣人民,除了有$賺以外、除了自由民主以外,更能夠確認什麼是"是非"及"羞恥心"。比如鄰近國家如日本或韓國,他們的人民或是官員或者是政治人物有任何醜聞,就下台或自殺。反觀我們的國人呢?只會辯辯辯或找人頂替或我犯了男人會犯的錯⋯⋯等,開埸記者會後,又是生龍活虎,這就是我們現在的國民,這些都是政府造成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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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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