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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特別休假是以「日」為計算單位,事業單位得否以「時」為給假單位,法無明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之。建議修改為以「時」為給假單位,使勞工更能彈性運用時間。
1.目前絕大多數事業單位採用的人事考勤系統,皆可設定以時計,不會造成事業單位額外成本。
2.勞工人員請特休假不必一次請一天,勞工有家庭照顧或偶發事件(如小孩突然高燒,老師臨時通知帶回小孩),得以請1或2個小時,更能顯示事業單位照顧勞工的心意。
3.目前銓敘部已同意公務人員請假得以時計,建議勞基法亦可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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