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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輛零件更換所花費用需折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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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08-29
自行撤案
2017-08-3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各位國民是否有因交通事故向加害者求償的經驗不管在各地方公所調解會或是向民事法庭提出自訴或法院調解庭呢?台灣地狹人稠的道路上每天一定會有數起交通事故或是酒駕自撞路邊車輛諸如此類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必然會有人傷車損的問題產生然而台灣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換句話說就是被害人向加害者求償車輛零件更換所花費用必須折舊,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那國民一定會問折舊依據是從哪裡來就是財政部在1997年訂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財政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與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係供稽徵機關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之用。

我要建議相關政府部門廢除民法第196條且檢討法院法官引用賦稅法令條文是否違法或請相關政府部門擬定一套各種車款、各項零件的適用年限與折舊標準或是依照交通事故雙方肇事比例來計算車輛維修費用賠償金額

利益與影響

1.民事庭法官對於交通事故此類案件車損求償部份基本上引用財政部在1997年訂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是財政部係供稽徵機關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之用,民事庭法官引用此賦稅法令條文顯然違法

2.台灣汽機車普遍都超過10年以上,但財政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機車為3年汽車為5年,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千分之369,被害人向加害人求償交通事故車輛零件更換所花費用最後卻要用財政部這套折舊公式計算賠償給被害人的金額,這金額顯然不合常理,因有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毀損才需更換零件且車輛零件無規定幾年就需更換或不能在使用,所以零件更換所花費用折舊顯然不合理且違背公平正義原則,被害人以致於無法得到應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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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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