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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自私自圖方便亂停現象嚴重,不只併排,還有不緊靠路邊停車的也很常見。
此種不緊靠路邊停車的危害和併排停車一樣,會縮減道路寬度,影響人車正常通行,快慢車遇到此種亂停車輛都要閃車,反則難以通過。在騎樓不通的路段,道路不僅供車輛行駛,還供行人行走,為了安全,車輛需要跨越道路中線,演變成逆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對此有明文處罰:「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但是警察人員接獲不緊靠路邊停車的舉報案,態度可以很消極!
舉例:在8米街道,車輛把路燈、路牌、變電箱的內側(靠近水泥或瀝青鋪面這一邊)當成常用停車位,警察人員接獲陳情後先以該處未劃紅線而不處理,反而叫陳情民眾向交通局反映去劃紅線後才處理。將案件變成有無妨礙交通的裁量案件不加以處理,無視該車已經佔用道路單向的一半寬度。【附圖參見】
一般都市計畫道路寬度的計算是包含排水溝的,比如6米巷的認定,如果只測量水泥或瀝青鋪面那塊寬度不可能有6米,一定是包括排水溝進去才有這樣的寬度。另外一個例證就是,在紅線路段即使停在紅線外側排水溝上也一樣開罰,除非是停在私人內縮的土地範圍,因為排水溝也是屬於道路。
因警察人員有認事用法不清之嫌,故提案建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所謂”不緊靠道路右側”及”不緊靠路邊”應該更進一步明文規定,在計畫道路就是指不緊靠水溝蓋外緣(靠近住家那一邊)。
修法明訂讓警察人員執法時有更清楚的依據!期使警察人員有更明快的處理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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