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匯入人員
已附議4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57個附議
前言
筆者依據超過十五年於國內外國道及各快速道路開車經驗及觀察,了解國人對於高速公路駕駛及認知仍相當不足,而導致國內高速公路事故頻頻發生,且阻塞現象異常嚴重,為改善此問題,在此針對原定規範部範提出修改建議.
論點
依據國內外先進之道路設計及使用認知,快速道路最佳使用效率設計為內側(最左側)車道,應為超車專用道,並且應隨時保持暢通及高速狀態,以確保此車道車輛能有效超越中外側車道車輛;然而在國內一般高速道路上,常見駕駛人應個人因素或認知不足,而慢速且長期佔用內側車道,此致有超速需求之車輛得擇中外側車道超越內側慢速車輛(不當右側超車)之不妥行為,並常見車輛高速蛇行,並讓他車輛經常性煞車而拖慢整體高速公路平均速度;
依據交通科學理論,高速公路乃蝴蝶效應縮版,當少數車輛不當或頻繁煞車即易導致後段塞車現象產生,而造成無故煞車的主因多是用路人不當超車(非由內側超車)而變換車道所造成.台灣高速公路效率不佳,且異常容易塞車,應針對此問題應有所解決.
提議
依據上述之原因,在現下法規和科技仍無法有效阻止用路人慢速或長期佔用內側車道的,以及在用路人駕駛認知水平無法快速提升的情況下,筆者建議採用最簡單的法規改善方法,即為提高內側車道之法定速限,以鼓勵用路人提高內側車道車速,並以高速迫使佔用人離開車道讓行.而提高的速限,應至少高於該路段之最高速限之10-20km/h,如時速100公里之路段內側車道應為時速110-120公里.
除提高內側車道之速限外,也應增加法規規定,要求中外側車道車輛在左側來車有超車意圖時,應讓左側車輛進入車道進行超車.強化超車行為規範,避免國道用路車輛因他車不當行為而頻繁煞車造成危險及減慢速度.
法規修改
以下條文應需如上述提議修改,將小型車於內側車道之容許速限提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三例之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外,並應加強超車車輛及被超車車輛之行為規定.如欲超車車輛必閃方向燈告知,及提速超越;而中外側車道如見左方車輛欲轉入自行車道,應讓行而不得加速.
提議提高內側車道之車速,絕非鼓勵用路人超速駕駛或有競速行為,而是有感於普遍用路人並無充份的高速公路使用認知,及當下駕照考取訓練的嚴重不足情況下,所提出的折衷及快速改善辦法.
依據國外經驗,車輛高速行駛絕非事故頻傳主因,真正的原因應是不當駕駛而國道上最多的不當駕駛大都可直接或間接歸究於不當超車;主事者不應防止交通意外而歸究車速使用,更應從流量及駕駛行為來進行改善,相信開放內側車速絕對能有效幫助且培養用路人正確駕駛行為.
希望交通單位能正視此問題,並妥善研評如何改善國內快速道路成效不彰及事故不斷的根本問題.
縣市:
區域:
附議數:
查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