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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而法官個人的經驗法則(例如:有悔意....等)未必都符合大多數人民的經驗法則,而論理法則則屬専業法則,而法官雖熟法律但對該専業的論理法則(例如:教化可能...等)也未必符専業論定,因此凡依本項所為之判決應需再經確定
其確定程序由法律定之,以下提供參考
1.經驗法則:屬這類者應將判決文公告(若相對在庭訊中己表明對被告有接受者除外)在専屬網頁(此類判決的専屬公開平台),經一定時間及人數評比,若反對達一定的量且多於贊成者,則此判決無效應重新制作判決,而無反對者則通知訴訟當事人判決確定.
2.論理法則:屬這類者應將組成最少11人的討論小組,目前實務參與此類工作者應至少3人,而其他専家亦必需與此有相當的經歷或研究,所聘請的専家以民間優先,民間難以聘任再由公務機關聘任,而應以達1/2以上的小組人數(非出席人數)的決議.
使司法人員専於司法論證,其他經驗或専業的判定則另依規定判定,以接近人民期望,達司法公正公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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