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匯入人員
已附議52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48個附議
各位厭倦了每天提防三寶嗎?
各位在推嬰兒車或輪椅的時候, 常被機車騎人行道嚇到嗎?
各位看到狂新聞上每個禮拜都看到移動神主牌, 但其實一點都笑不出來嗎?
我國的交通事故死亡率差不多是OECD先進國家的兩倍,甚至連菲律賓都不如。
其中,肇事率最高的機車,完全沒有吊銷駕照或記點的罰則,機車酒駕的最重罰則僅為600元罰鍰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遏止犯罪動機的誘因不但不高,甚至給人有錢就可以買到犯罪權力的感覺。汽車駕駛人若有危險駕駛之行為,若非造成死亡或重傷,也根本無法吊銷駕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 29-2, 30, 35, 43, 54, 62條), 基本上就是告訴駕駛 "只要沒死人, 危險駕駛是可以的", 實際是鼓勵僥倖心態。而這些,都只是有紀錄的數據。各位曾經看過警方主動取締機車行駛人行道或是機車違規停人行道嗎? 若將此等惡意用車行為加入, 我國交通可能與第三世界國家無異。
因此,希望可以加重相關的罰則, 執法強度, 及其他配套措施,以確實增進我國交通安全. 以下是在下拙見, 亦歡迎大家指教, 討論, 與增修:
1. 增加機單車吊銷駕照與記點之規定: 機車, 單車同為道路使用人, 理應承擔同樣的責任. 尤其台灣機車數量較多, 更應該受到規管. 建議將機車違規之罰則比照汽車辦理, 亦需要增加機車吊扣, 吊銷牌照之罰則, 以確保駕駛人之警惕.
2. 加重違規之處罰: 現有之記點制度, 在吊銷駕照之後便停止, 等於是告訴民眾駕照一旦吊銷, 他犯再多的交通違規都無法可罰. 因此為防範此 "沒什麼可輸" 的心態, 建議交通罰則可採無上限累積, 已吊銷駕照者若續犯, 則適用刑責處罰.
3. 對危險駕駛之行為, 無論有無造成傷亡, 皆須處罰: 若一行為會明顯增加交通事故 (例如酒駕), 則我們應該遏止的是該行為, 而非在事故發生後處罰肇事人. 若因肇事才有處罰, 亦是提供了僥倖駕駛的誘因, 而無法降低危險行為. 因此建議將若造成傷亡才執行的罰則, 擴大適用於所有危險駕駛行為.
4. 檢討罰款之有效性,或以限制人身行為 (例如拘役) 來遏止犯罪行為之發生,而非單純只是金錢之罰款。
5. 確實執法: 我國之酒駕肇事已經不是造成死亡最主要的原因了, 最高的反而是 "未依規定讓車", "轉彎不當", "違反號誌", "未保持安全距離" 等項目, 顯示酒測值行確有成效, 因此建議擴大執法範圍, 涵蓋目前最嚴重的意外原因.
以上所提之建議, 有以下的好處:
1. 機單車 (法律上稱為慢車) 在現行法規下就算犯了與汽車駕駛人同樣的違規事項, 其處罰也較輕微, 撞死人除了相關的刑責外, 並不需要負擔交通方面的責任。若將機單車之罰則加重,則一來可將駕駛人之責任一律平等,二來也讓機車騎士更為警惕。
2. 我國對於交通違規之處罰不但明顯不足,而且甚至有罰錢就可以違規或是 "罰則最高就那樣, 還不如多犯幾次" 的誘因存在,加重罰則以及罰則無上限則可降低犯罪動機,進而減少交通事故,更加確保民眾生命安全。
3. 實際上我們希望達到的是減少危險及事故的發生,而非金錢之處罰。同時,對於違規車輛的罰款,常遭致 "警方缺業績" 的不實指控,並無達到教育民眾遵守交通規則的真正意義。若直接限制其人身自由,一來可阻止不負責任之駕駛人再在路上害人,二來也可讓駕駛人真正認知到對其處罰之意義。
4. 給行人, 車輛, 及所有遵守交通規則的人一個安全的保障: 開車最冤的莫過於一輩子遵守交通規則當個守法的用路人, 卻被無腦的傢伙撞了一下就離開了. 法律及政府應保障守法民眾的安全, 這樣才會增加民眾願意守法的誘因。目前的行車紀錄器上傳爆料公社或狂新聞,某種程度上是民眾對執法不力,自己又無法作為的消極抗議。若真能做到開車時不用擔心蛇行, 併排停車, 逆向, 行人衝出馬路,行人可以確保人行道上不會有機車突然衝撞過來, 走在斑馬線上不會被車輾過,推著嬰兒車或親人的輪椅在路上走時可以安心,這才是台灣邁入先進國家的證明,期許我們能夠早日做到。
縣市:
區域:
附議數:
查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