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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 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故就業服務法第55條另規定, 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應繳納就業安定費, 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 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其中「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民國91年), 就業安定基金只有每月1900~5000,多數只有2000元, 已經15年沒有調漲,區區2000元根本無法"保障國民" ,鄰近國家比如新加坡,外籍員工人頭稅高達每月兩萬元。 整整為台灣的10倍!!!!
目前就業安定基金有保障門檻太低,15年未調整( 儘管我國基本薪資已經逐年調整,但就業安定基金卻經常調降),對於基礎勞工就業門檻保證不夠。
但對於高階外籍員工,收取就業安定基金行同處分,因此建議應比照新加坡等先進國家,採用分級方式,並規定修改基期( 每五年檢討一次),不然世界在變,我國法律規定萬年不變,也沒有在政策上鼓勵業者給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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