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匯入人員
檢核未通過
各位國民是否有因交通事故向加害者求償的經驗不管在各地方公所調解會或是向各地方法院提出自訴或法院調解庭呢?台灣地狹人稠的道路上每天一定會有數起交通事故或是酒駕自撞路邊車輛諸如此類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必然會有人傷車損的問題產生然而台灣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換句話說就是被害人向加害者求償車輛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如被害人遵守交通規則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卻要被害人承擔加害人造成的車輛零件更換所花費用後的折舊金額這明顯不合邏輯且毫無公平正義原則,那國民一定知道折舊依據的是財政部1997年訂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財政部這套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與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係供稽徵機關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之用,這拿來計算車輛零件更換折舊費用也太荒謬。
我要建議相關政府部門修法或廢除民法第196條且檢討法院法官引用賦稅法令條文是否不恰當或是依照交通事故雙方肇事比例來計算車輛維修費用賠償金額
1.民事庭法官對於交通事故此類案件車損求償部份基本上引用財政部在1997年訂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是財政部係供稽徵機關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之用,民事庭法官引用此賦稅法令條文顯然不恰當
2.被害人在遵守交通規則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卻要被害人承擔加害人所造成的車輛零件更換所花費用後的折舊金額這明顯不合邏輯且毫無公平正義原則,因有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毀損才需更換零件且車輛零件無規定幾年就需更換或不能在使用,所以零件更換所花費用需被折舊計算顯然不合理且違背公平正義原則,以致於被害人無法得到實際維修車輛所花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