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匯入人員
檢核未通過
本人不認同本平台以公投法與事關總統職權無關行政院權限為由否決本人提案,故在此重新提案。
1.雖依公投法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民投票事項,但行政院卻有對公投法可以提出修正適用範圍的權力,本人提案是增列公投法適用範圍,若涉及總統憲法職權議題,行政院豈不該有態度表達嗎?
2.地方議會都可公然決議請總統特赦前總統,總統所屬政黨都可進行對總統施壓,現任行政院院長竟然還可以個人意見,對總統形成莫大壓力,卻不准人民對總統憲法職權行使直接民權表達意見。
有鑑於國人對藍綠對司法判決刑上前總統看法,只有立場沒有是非,只涉及前總統被判刑或傳言,對現任總冠上政治迫害(陳水扁)及政治追殺(馬英九)的說詞,如此不信任司法傳言每每總是會出現,相信可見之未來也不會減少,並且對是否特赦前總統陳水扁,前總統及現任總統都被曾特定團體、政黨所要求特赦前總統並且為總統量身定做除罪化條款,所以對是否前總統則政治問題非法律問題,而前後任總統面對此問題回應皆提出一個說法,須判刑確定且須社會共識,何謂社會共識,是總統可以專斷獨行認知的嗎?故總統行使總統專屬且不受監督這種容易造成社會爭議之權力特赦權,總統簽屬後公文書後須45天內舉行公民複決,未通過及未達門檻者則無效,且同一位總統之所涉之案件僅能複決一次。
1.避免總統專斷獨行為一人一黨之私,引起社會爭議,造成社會動盪。
2.讓總統可對總統當初支持者也有所交待,卸除總統受到不當壓力,也避免國政常被特定團体、政黨干擾。
3.政黨輪替已是常態化,任何黨派總統色彩皆有可能遭相同問題干擾國政運作,今日前總統陳水扁、他日可能是前總統馬英九、未來也有可能多位總統涉刑法而入獄,就此設立良好制度,讓國家不用老是糾結在是否特赦前任總統的泥淖中,荒廢國家大政。
4.透過少數服從多數公民選擇,短時間內進行複決減少社會長時間對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