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火災的文化資產及其用地,一百年不得做修復原狀以外的用途
目前進度
檢核
2016-11-09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有鑑於台灣各是文資古蹟等均會自燃,因此建議立法規定遭遇火災的文化資產及其用地,一百年不得做修復原狀以外的用途。以杜絕有心人士藉由縱火進行炒地的事情。
利益與影響
降低文資古蹟自燃的機率。
減少有心人士利用縱火達成都更或炒地皮的事實。
可有效維護古蹟用地不被任意霸佔。
666
已關注
關注
500以下
501-999
1000-1999
2000-4999
5000以上
資料共筆,
筆
遭遇火災的文化資產及其用地,一百年不得做修復原狀以外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