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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其立法原意旨雖為「使公務人員充分利用休假調養身心,提振工作效率」;惟得否休假係依據同規則第七條之服務年資而計算應給之休假天數,公務員請特休假應為於不妨礙公務進行且徵得長官准許後,而得自由運用假期之權利,建請將「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之規定刪除,以利同仁們得彈性運用休假時數。
二、現今多為雙薪家庭,同仁於職場與家庭兩頭忙,偶有臨時突發狀況需請假1、2小時,惟囿於休假半日之硬性規定,致使無法彈性休假,而浪費休假或在營休假繼續工作;政府鼓吹提升生育率政策的同時,亦應併行考量及改善職場環境與休假規定,使同仁們於工作之時亦能兼顧家庭。
三、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亦訂有事假及病假之規定,惟同仁們為避免影響考績,大多不會請事、病假,還是以休假為主;若回到休假的立法意旨為使公務員調劑身心,那麼生病或辦事是否就不能請休假?每個人調劑身心的方式和時間長短不同,外出散心1、2個小時就能達到目的,為什麼要強迫同仁非得請半天呢?而這半天為什麼一定要分上午或下午4小時,不能上午2小時和下午2小時呢?若考量便於人事管理,現在請假大多都是透過差勤系統,執行上應無困難。
四、若仍有差假管理之困難疑慮,則至少放寬4、5天特休假可以小時計算,使同仁們能更加妥善彈性運用休假,並使休假能獲得最大的效益,台灣的職場環境已和過往大不同,建議休假制度應與時俱進,莫再墨守成規。
1、使公務員得以彈性運用休假,確切獲得身心調劑。
2、強化公務員於家庭子女及長者之照護。
3、提高公務員結婚及生育意願。
4、減少公務員趕上、下班接送小孩而造成之事故。
5、使公務員能更無慮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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