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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白規定警察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用口頭驅離來取代開單舉發。
建立明白的處理程序: 必須先開單舉發,再視情況口頭驅離。而警察已知違規犯行卻不舉發,應該以瀆職論。
例如:
1. 收到民眾電話檢舉,警察"不可以"打電話通風報信至該地點的商家,通知違停民眾駛離。
2. 民眾當場檢舉,警察"不可以"在現場拖延、給予違停民眾駛離的機會,應該立即舉發。
3. 警察即使看到違停車輛上有駕駛,也不可以不舉發,應該先立即開單舉發後再行口頭驅離。
緣由:
1.
違規民眾的當下,已經對交通造成了危害,而已經造成的危害不會因為被驅離而被復原,因此違規民眾必須對
自己造成的危害付出代價、必須給予罰鍰。
再者,交通罰鍰的用意之一是給違規民眾警惕、讓他未來因為不想被罰錢而不會再犯。如果警察只是口頭驅離,
會造成違規民眾已經因為違停得利,卻沒有付出任何代價的弔詭現象。如此一來,這社會就變成守法者最吃虧,
違規者最有利的病態社會。
2. 部分不肖警察,因為對交通違規的舉發與否有自主判斷的權力,造成不肖警察會針對自己親友、民代、官員等等
刻意放水不舉發,破壞法治社會。
* 確實地給違規民眾懲罰,改善交通亂象。
* 違規者必罰之,建立以法理情為順序的法治社會。
* 改善警察形象。現在大部分警察對交通違規均視而不見,沒人檢舉就不處理,甚至收到檢舉還故意刁難而不舉發。
立法規定警察已知違規犯行卻不舉發以瀆職論,可汰除懶散不肖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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