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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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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於 2017-08-08 截止於 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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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2017-08-08

民眾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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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提問

本會回復

備註

1

我是認為摩斯碼可以在考一等時再加考,不需急著在二等就考....,就讓考一等考摩斯成為榮譽指標,畢竟一等也朝向是全能的OM(包括摩斯碼和無線電知識),亦可提攜後輩,我想也可是一項思考方向。

一、鑒於「世界無線電會議」(World Radio Conference,WRC) 在 2003年7月5日會議中正式通過修正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業餘無線電業務篇「授權各電信主管機關得依國情決定是否加考摩氏電碼(CW)之必要性」。

二、又先進國家,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等,均已修訂其業餘無線電規則,取消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科目有關術科部分。

三、本會為順應世界潮流,預告中之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取消業餘無線電人員術科(即CW)測試之規定。

四、NCC感謝您!

已回復

2

個人覺得,以往用摩斯電碼限制了無線電設備發射功率門檻,並不好,現今樂觀其成廢除二等業餘無線電術科摩斯電碼,但摩斯電碼仍有其用途,建議應該要有配套,在原先三級三等業餘無線電證照外,另立CW短波通訊的專屬證照,並設立專屬頻段,以利CW(摩斯電碼)的持續發展。

一、「世界無線電會議」(World Radio Conference,WRC) 在 2003年7月5日會議中正式通過修正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業餘無線電業務篇「授權各電信主管機關得依國情決定是否加考摩氏電碼(CW)之必要性」。

二、先進國家,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等,均已修訂其業餘無線電規則,取消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科目有關術科部分。

三、、本會為順應世界潮流,預告中之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取消業餘無線電人員術科(即CW)測試之規定。另查國際上,均未另外規範CW執照,亦無劃分其專屬之頻段。若有操作CW之需要,可依前揭草案附表之我國業餘無線電分配頻段操作。

四、NCC感謝您!

已回復

3

一、人員執照不用換,除了升等之外就像駕照一樣不用換豈不是更便民(500可以吃多少便當?再加上電台執照呢? )

二、呼號跟著人而不是跟著機器,考到三等照就給呼號不用再驗機,電台也不用執照了,只要是NCC審驗通過的機器就不用再驗(因為不想繳100+500)驗機歸驗機驗完之後呢?

一、參考國外對於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及業餘電臺執照之管理機制,普遍仍有執照效期之規定;惟為落實簡政便民之政策理念,並鼓勵民眾合法使用業餘無線電機,爰預告中之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放寬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有效期間至十年。

二、、有關電臺呼號改為從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依現有電信法規定,尚無法推動辦理;至本會刻正研訂之「電信管理法」草案,業將業餘無線電人員之呼號與一般電臺識別分別管理,俟其通過後即可依其授權研議修正相關規定。

三、NCC感謝您!

已回復

4

一、一等執照的使用功率應該至少是二等的2倍以上;如果只有400W,那真是太離譜,開倒車。

二、支持執照永久有效,但仍可用5年換發的方式確認所有人之照片等。

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應要加上中華民國的身分證字號在上面。

四、支持管人不管機。

一、查本會預告修正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草案中,有關一等業餘無線電機加上外接射頻放大器之最大發射功率,於144MHz(不含)以下之開放頻段為1500W,於144MHz以上之開放頻段為200W。

二、參考國外對於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及業餘電臺執照之管理機制,普遍仍有執照效期之規定;惟為落實簡政便民之政策理念,並鼓勵民眾合法使用業餘無線電機,爰預告中之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放寬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有效期間至10年。

三、考量簡政便民,並為提升業餘無線電人員個資之安全,目前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並無載明身分證字號之規定。

四、有關管人不管機,依現有電信法規定,尚無法推動辦理;至本會刻正研訂之「電信管理法」草案,業將業餘無線電人員之呼號與一般電臺識別分別管理,俟其通過後即可依其授權研議修正相關規定。

五、NCC感謝您!

已回復

5

一、無線電可與無線電相互轉接。

二、無線電可與網際網路相互轉接。

三、人員執照永久有效。

四、管人不管機。

一、業餘無線電間相互轉接應無問題,惟與網際網路相互轉接部分,說明如下:

(一)依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第5目規定,業餘無線電臺屬專用無線電臺;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經向本會申請核准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者,不在此限。復查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時,不得有涉及公眾電信業務或從事具有任何營利性質之通信之行為。即專用電信(含業餘無線電)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用途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應符合其設置目的,尤其操作業餘無線電之行為,不得涉及公眾電信業務或有任何營利性質。

(二)本會於預告中之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已參考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明定之,以資適用。

二、參考國外對於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及業餘電臺執照之管理機制,普遍仍有執照效期之規定;惟為落實簡政便民之政策理念,並鼓勵民眾合法使用業餘無線電機,爰預告中之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放寬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有效期間至10年。

三、有關管人不管機,依現有電信法規定,尚無法推動辦理;至本會刻正研訂之「電信管理法」草案,業將業餘無線電人員之呼號與一般電臺識別分別管理,俟其通過後即可依其授權研議修正相關規定。

四、NCC感謝您!

已回復

6

我主張,人員執照永久有效,業餘無線電可連結網際網路,管人不管機。

一、參考國外對於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及業餘電臺執照之管理機制,普遍仍有執照效期之規定;惟為落實簡政便民之政策理念,並鼓勵民眾合法使用業餘無線電機,爰預告中之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放寬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有效期間至10年。

二、有關業餘無線電可連結網際網路一事,說明如下:

(一)依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第5目規定,業餘無線電臺屬專用無線電臺;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經向本會申請核准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者,不在此限。復查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時,不得有涉及公眾電信業務或從事具有任何營利性質之通信之行為。即專用電信(含業餘無線電)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用途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應符合其設置目的,尤其操作業餘無線電之行為,不得涉及公眾電信業務或有任何營利性質。

(二)本會於預告中之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已參考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明定之,以資適用。

三、有關管人不管機,依現有電信法規定,尚無法推動辦理;至本會刻正研訂之「電信管理法」草案,業將業餘無線電人員之呼號與一般電臺識別分別管理,俟其通過後即可依其授權研議修正相關規定。

四、NCC感謝您!

已回復

7

一、您好,請問法條第五條中,"公共通信系統" 是否有明確定義? 網際網路 (internet)是否包含在內? 世界各國的業餘無線電多個項目,已普遍將業餘無線電電台連接 Internet視為常態及藉此發展更先進的技術;若此條中的 "公共通信系統"定義為包含Internet,而禁止業餘無線電電台連接Internet,這點已嚴重與世界國際上脫軌,請慎思,謝謝。

二、續談第五條,此條來自電信法中,"專用電信不可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試問電信法中此條的意涵是什麼? 立法精神為何? 以其立法精神是否適用於"業餘無線電"? 請回歸原始立法精神,來探討此條是否適合規定於業餘無線電。此外業餘無線電規類為電信法中的"專用電信"又是否適當?

一、所謂「公共通信系統」為何:簡言之,係指電信事業為提供公眾電信業務所建置與互連之通信網路及系統,以及其他供一般大眾得接取使用之公共網路,包括網際網路。

二、有關業餘無線電電臺連結網際網路一事,說明如下:

(一)查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專用電信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第5目規定,業餘無線電臺屬專用無線電臺;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經向本會申請核准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者,不在此限。復查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時,不得有涉及公眾電信業務或從事具有任何營利性質之通信之行為。即專用電信(含業餘無線電)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用途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應符合其設置目的,尤其操作業餘無線電之行為,不得涉及公眾電信業務或有任何營利性質。合先敘明。

(二)考量有關業餘無線電人員透過數據鏈路等方式於後端遠距遙控業餘無線電臺,且無將前端通信內容、信號或資訊以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方式進行傳送,則尚無違反上開法規之情形。

(三)客觀上,業餘無線電機透過資通訊設備(如個人電腦)直接連接及利用Internet傳送資料或進行通聯,實已背離業餘無線電作業之無線電通信本質。

三、本會於預告中之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已參考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明定之,以資適用。

四、NCC感謝您!

已回復

8

還有一點最重要的:一等的執照一定要考摩爾斯碼,至少要聽的懂S.O.S.,就算是3WPM也行。

一、鑒於「世界無線電會議」(World Radio Conference,WRC) 在 2003年7月5日會議中正式通過修正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業餘無線電業務篇「授權各電信主管機關得依國情決定是否加考摩氏電碼(CW)之必要性」。

二、又先進國家,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等,均已修訂其業餘無線電規則,取消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科目有關術科部分。

三、本會為順應世界潮流,故亦規劃取消業餘無線電人員術科(即CW)測試之規定。

四、NCC感謝您!

已回復

9

請教第五條中 "…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是否網際網路 Internet 包含在內? 另外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中,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之立法立意為何? 是否適用於"業餘無線電"? 世界各國包含已開發或開發中國家之業餘無線電活動,業餘無線電機連接網際網路 Internet 均是常態,亦未觸法;為何我國有此限制? 進而阻礙了我國業餘無線電的發展,難以與國際各國齊平競爭。 謝謝。

一、本辦法草案第5條規定:「(第1項)……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之「公共通信系統」係指電信事業為提供公眾電信業務所建置與互連之通信網路及系統,及其他供一般大眾得接取使用之公共網路,包括網際網路。

二、有關業餘無線電電臺不得連結網際網路規定,說明如下:

(一)查電信法第47條第2項規定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經向本會申請核准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者,不在此限;及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專用電信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第5目規定,業餘無線電臺屬專用無線電臺;復查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時,不得有涉及公眾電信業務或從事具有任何營利性質之通信之行為。即專用電信(含業餘無線電)除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符合其設置目的,尤其操作業餘無線電之行為,不得涉及公眾電信業務或有任何營利性質。合先敘明。

(二)考量有關業餘無線電人員透過數據鏈路等方式於後端遠距遙控業餘無線電臺,且無將前端通信內容、信號或資訊以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方式進行傳送,則尚無違反上開法規之情形。

(三)客觀上,業餘無線電機透過資通訊設備(如個人電腦)直接連接及利用Internet傳送資料或進行通聯,實已背離業餘無線電作業之無線電通信本質。

(四)本會刻正研訂之「電信管理法」草案,業將業餘無線電及專用電信分列管理,俟其通過後,本會將參考國外作法並就本項規定進行檢討。

三、NCC感謝您!

已回復

10

業餘人員執照如同駕照,是否應改為終身使用,免於更換,並與呼號連結而非機器。

一、參考國外對於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及業餘電臺執照之管理機制,普遍仍有執照效期之規定;惟為落實簡政便民之政策理念,並鼓勵民眾合法使用業餘無線電機,爰預告中之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放寬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有效期間至十年。

二、有關電臺呼號改為從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依現有電信法規定,尚無法推動辦理;至本會刻正研訂之「電信管理法」草案,業將業餘無線電人員之呼號與一般電臺識別分別管理,俟其通過後即可依其授權研議修正相關規定。

三、NCC感謝您!

已回復

11

網友留言內容:開放業餘中繼電台設立,才能促進業餘無線電的發展,更有利於救災及應急通訊使用。

一、本辦法修正草案第18條規定,業餘無線電人員設置特殊業餘電臺應檢具特殊業餘電臺申請書,經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檢具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依第16條規定申請設置電臺。而特殊業餘電臺包含示標電臺、中繼電臺…等。合先敘明。

二、本會鑑於本辦法中繼電臺等特殊電臺之申請程序不明確,特於本辦法修正草案增修規範,以資適用

三、NCC感謝您!

已回復

12

應納入internet應用,世界各國業餘管理法規皆已開放internet介接之應用,這樣修法跟本沒有跟國際接軌。如果不納入internet以及中繼電台開放使用,建議本文總說明的「與世界接軌」字眼刪除。

一、有關開放業餘無線電可連結網際網路一事,說明如下:

(一)依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第5目規定,業餘無線電臺屬專用無線電臺;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經向本會申請核准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者,不在此限。復查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時,不得有涉及公眾電信業務或從事具有任何營利性質之通信之行為。即專用電信(含業餘無線電)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用途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應符合其設置目的,尤其操作業餘無線電之行為,不得涉及公眾電信業務或有任何營利性質。

(二)考量有關業餘無線電人員透過數據鏈路等方式於後端遠距遙控業餘無線電臺,且無將前端通信內容、信號或資訊以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方式進行傳送,則尚無違反上開法規之情形。

(三)客觀上,業餘無線電機透過資通訊設備(如個人電腦)直接連接及利用Internet傳送資料或進行通聯,實已背離業餘無線電作業之無線電通信本質。

(四)本會刻正研訂之「電信管理法」草案,業將業餘無線電及專用電信分列管理,俟其通過後,本會將參考國外作法並就本項規定進行檢討。

二、至有關開放業餘中繼電台一事,說明如下:

(一)本辦法修正草案第18條規定,業餘無線電人員設置特殊業餘電臺應檢具特殊業餘電臺申請書,經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檢具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依第16條規定申請設置電臺。而特殊業餘電臺包含示標電臺、中繼電臺…等。合先敘明。

(二)本會鑑於本辦法之中繼電臺等特殊電臺未有申請程序、書表及應備文件等規定,已於本辦法修正草案明確規範,以資適用。 

三、NCC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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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對於開放使用頻段,仍然保守,無法與世界潮流接軌,直接扼殺了國內業餘愛好者的使用權利,並且大大限縮台灣在各個業餘波段推銷自己,也減少讓全世界看見台灣的機會。懇請重新考慮開放

一、50~54MHz,for 6米愛好者通聯使用。

二、1260~1300MHz,for 業餘衛星、EME通聯,與業餘愛好者實驗。

三、2.3~2.44GHz,for 業餘衛星、EME通聯,與業餘愛好者實驗。

四、請研議開放9cm與6cm頻段,以利業餘無線電活動推廣。

一、有關50-54MHz提供給6公尺愛好者通聯使用乙節,茲以波長6公尺就是目前供我國業餘無線電業務使用的50MHz頻段,其中50-50.0125MHz及50.11-50.1225MHz目前已開放供業餘無線電愛好者(火腿族)使用中;至本會預告中之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之業餘無線電分配頻段,業將50-50.15MHz列為開放頻段,期能讓國內火腿族在未來有更多可用頻段。

二、有關1260-1300MHz、2.3-2.44GHz提供給業餘衛星、 EME 通聯與業餘愛好者實驗乙節,茲以1260-1265MHz及2440-2450MHz均已開放供業餘無線電愛好者(火腿族)使用中,鑒於ITU、美國及本國頻率分配表針對1260-1300MHz、2.3-2.44GHz頻段均無開放給業餘衛星、EME通聯使用,爰該等頻段於本會預告修正本辦法草案中之業餘無線電分配頻段並未開放給業餘衛星、月面反射通訊(EME)通聯使用。

三、有關開放9公分與6公分波長頻段乙節,茲以波長9公分及6公分就是本國頻率分配表中的3GHz(如3300-3400MHz、3400-3500MHz)及5GHz(如5650-5725MHz、5725-5850MHz)頻段,鑒於該等頻段係供業餘無線電在次要條件下使用,復考量目前尚有其他主要業務在使用該等頻段,爰未納入於本會預告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中之業餘無線電分配頻段。

四、整體而言,關於開放更多頻段供業餘無線電、業餘衛星使用一事,本會將持續蒐集國外資訊與ITU規劃,並考量國內其他業務之頻段使用情形,進行滾動式檢討並適時研議相關方案。

五、NCC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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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一、建議管人不管機,機器日新月異,主管機關沒有必要去管制,或說根本沒辦法管,軟硬體事後解鎖功率、平率太容易了,管機只是徒勞無功,流於形式,去抓非法使用還比較容易,也才是主管機關該做的事。

二、電信器材不用後應無需銷毀,以前戒嚴時代要避免無線電通匪可以理解,現在就算是恐怖分子也沒人在靠無線電聯絡了,這規定隨著時代進步應該刪除。

三、機器擁有數量不該限制,說到底,業餘無線電已經不再對國家安全有影響了,反而現在可以用於急難救災。要做壞事,一台就夠,投入救災,十台也不嫌多。

四、如要驗機,請外包專業單位,官方人力有限,不可能跟得上廠商出新機的速度,對機器不了解,怎麼驗,我上次驗機搞了好幾次,每次搞好久,拜託,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雙贏。

一、有關管人不管機,本會提報行政院「電信管理法」草案,業將業餘無線電人員之呼號與電臺識別分別管理,俟其通過後即可依其授權研議修正相關規定。

二、有關業餘無線電機停用或不用後是否要封存、銷毀一事,茲以業餘無線電機係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14條第6項規定略以,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需繼續使用者,其執照之所有人得不辦理封存或監毀,並於重新取得電臺架設許可前,應指派專人列冊管理器材數量及放置地點,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派員檢查。是以,業餘無線電人員持有之業餘無線電機,倘要暫停使用或不用得不辦理封存或監毀,惟須報請本會備查。

三、鑒於過往未對業餘無線電人員申設(持有)業餘電臺之數量進行限制時,確有非法濫用及不符業餘無線作業目的之使用情形,其查處難度高且易造成妨害性干擾,基於低度管理及業餘無線電人員換機、備機等需要之衡平考量,本會認為現階段仍有維持業餘無線電機數量管理之必要。

四、本會監理單位均依照行政程序辦理業餘無線電機審驗,若有服務不周之處,尚請見諒。至台端驗機多次及耗時之問題,台端可提供明確、具體之辦理情形供本會檢討、改進,俾本會提升服務品質。

五、NCC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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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一、第十五條業餘無線電人員設置業餘電臺應依下列規定:一、固定式業餘電臺數量,除第十八條規定特殊業餘電臺及第十九規定臨時電臺外,一人限一座,其業餘無線電機至多六部,且一座一照。二、行動式業餘電臺數量,一人限五部,且一部一照。

二、這個規定是否能再放寬成一部一照,但不限制部數? 道理很簡單:這就像是我買車有登記行照,這車子的行照是登記我的名字,車子違規或出事就是我負責,政府根本就不需要管我要買幾部車。我有錢為什麼不能買?我每年買最新的機種,二十年買二十部為什麼不能發二十個照?這不是天經地義的事嗎?

三、目前這個法令乍看之下好像沒什麼,但目前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規定:停用就要封存、監燬。我第六部機器就是得停用五部中的一部,兩個法令一起執行下來,就侵害了人民的財產權!逼我們為了合法,就得把前五部中的一部舊機打爛或封存。我有錢,科技進步快,我用新科技產品,常換新機器,但國家卻硬要逼我把舊手機打爛、封起來才能換新機,這合理嗎?我不能常常拿舊機器出來看一下,把玩一下,回憶一下我的舊日時光嗎?我們這裡是台灣,不是北韓!

四、管制器材不是洪水猛獸,只要登記在我名下,我就會對它、還有我自已負責,為什麼要限制個人手上的數量? 不要用限制數量才能管制當成不想做事的藉口了,人民手上早就有被很多被管制但不限數量的東西,例如車子、房子、手機。

五、要管制得好,不在限制數量的多寡,而在管理的方式。現在有限制一人最多五部移動台,一堆無照的人還不是每天干擾業餘頻段。就我所知,一堆人不想去申請電台執照,就是因為這兩個惡法,搞得大家有申請反而會有這數量限制問題,最後根本不申請,因為申請了之後反而多了麻煩,遵守法令的人要買第六部,第一部又太舊了賣不出去,想留念或留著當備用機也不行,一定要打爛或封存。多了這麻煩要申請的人只會少,不會多,這不是惡法是什麼呢?

六、科技一直在變,數位式業餘的新技術愈來愈多,就像手機一樣,換機器的頻率會愈來愈高。 貴會為台灣和民眾關係最密切的主管機關之一,我們也不是集權國家,理應懂得不應限定人民持有的財產數量。想想我們的行動電話有沒有限制一個人可以有多少部機?我們的車子、房子有沒有限制數量?只要車號在我名下,我就會對它負責,幾十年前公路監理單位就能管理這種不限制個人持有數量的事了,NCC現在難道做不到?

七、不趁此機會改善這個侵害了人民的財產權的惡法,下次修正不知又是何年何月,侵害人民財產權的法令,一日也不能存在,這才是正義。

一、考量業餘無線電人員增設HF、VHF及UHF各頻段備用電機之需求,以及市面上有各類整合不同頻段之通訊設備之現況(尚難要求各備機僅能具備收發單一頻段之功能),爰本會邀集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等相關團體討論業餘無線電人員設置業餘電臺數量之規定,業獲共識『一座』可包含各頻段電機設備。基於低度管理需要、便民及法規明確性等考量,爰明定『一座』電臺之電機設備以6部為限,並於本會預告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草案中明確規定固定式業餘電臺一人限一座,其業餘無線電機至多六部,且一座一照;行動式業餘電臺數量,一人限五部,且一部一照,以資適用。

二、有關業餘無線電機停用或不用後是否要封存、銷毀一事,茲以業餘無線電機係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14條第6項規定略以,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需繼續使用者,其執照之所有人得不辦理封存或監毀,並於重新取得電臺架設許可前,應指派專人列冊管理器材數量及放置地點,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派員檢查。是以,業餘無線電人員持有之業餘無線電機,倘要暫停使用或不用得不辦理封存或監毀,惟須報請本會備查。

三、NCC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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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一、建議貴會制定法規及管理業餘無線電業務的人員真的要實際去接觸與認識甚麼是業餘無線電!50-54MHz早已是國際的頻段,國外電台在50.250MHz進行呼叫時,難道要我們在50-50.150MHz去回應他的呼叫嗎?

二、六米在夏季傳播出現時歐洲或美洲或澳洲的電台都有可能會因電離層變化而可以進行通訊,我們確因為頻率與世界不同步而無法與國際接觸。

三、另外建議制訂Band Plan,將國際慣例規劃哪一段頻率是使用哪一種模式,寫程建議模式的表格,讓大家有依循的方向,業餘無線電不是只有FM模式,還有CW,SSB,RTTY,PSK,JT65......,時常因為一個電台在50.12MHz使用FM模式發射,造成其他電台在50-50.150MHz的SBB或CW通訊的干擾。

四、許多與國際不同步的事實都不受重視,也請不要再以管理專用電信的想法來管理業餘無線電,這是非常脫軌的行為。業餘無線電不只是"插花,間隔"這單獨一種FM話務模式的通訊!

 五、Echolink/APRS/D-Star/DMR/C4FM....這些數位模式的系統早已在國際上成熟發展10餘年,台灣現在還在限制業餘無線電不可以介接Internet,還在總說明寫要順應世界潮流,根本是背道而行!

六、在電信法第47條第1項第3款 即有寫明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貴會已是可以依權責來規範例外事項卻不願執行!

七、回應貴會的對其他人留言的回覆三,客觀上,業餘無線電機透過資通訊設備(如個人電腦)直接連接及利用Internet傳送資料或進行通聯,實已背離業餘無線電作業之無線電通信本質。---->何謂背離業餘無線電作業之無線電通信本質??? internet造就了全球村,貴會的理念還在早期的傳統思維,阻礙科技進步的絆腳石,業餘無線電是科學實驗性質,天線收發信機數據介面各種項目都是可以自製研發,無線電機<-->數據介面<-->Internet<-->數據介面<-->無線電機 ,這只是一種通訊方式,沒有相關的研究哪來新的發明!請貴會不要再閉門造車了!

一、有關開放50-54MHz頻段供我國業餘無線電業務使用一事,說明如下:

(一)依交通部最新版(106年2月6日)公告修正「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業已分配50~50.15MHz供業餘無線電業務使用,惟該部尚無規劃開放50-54MHz頻段供我國業餘無線電業務使用。爰本會預告中之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之業餘無線電分配頻段,業依該部前揭公告修正頻段配合將50-50.15MHz列為開放頻段,期能讓國內火腿族在未來有更多可用頻段。

(二)整體而言,關於開放50-54MHz或更多頻段供業餘無線電業務使用一事,本會將持續蒐集國外資訊與ITU規劃,並考量國內其他業務之頻段使用情形,進行滾動式檢討並適時研議相關方案,俾提供交通部規劃分配業餘無線電業務使用。

二、有關開放業餘無線電電臺可連結網際網路一事,本會補充說明如下:

(一)本會於預告中之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已參考電信法第47條第2項及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於本辦法草案第5條但書規定:「但向主管機關申經核准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者,不在此限。」是以,業餘無線電人員可依個案需求,向本會申請核准。

(二)本會刻正研訂之「電信管理法」草案,業將業餘無線電及專用電信分列管理,俟其通過後,本會將參考國外作法並就本項規定進行檢討。

三、NCC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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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機(smart phone),為何不限制一人只能有6部?用手機詐騙,遙控炸彈比比接是,為何不控管?政府的事務單位必須要了解所管市場趨勢,時代的合理性及市場原文化底蘊,如此才能跟的上時代。

二、現在我們國家的144/430兩業餘頻帶就充滿了 "亂",無照使用, 營業單位使用甚至雜訊一堆,請問主管機關做了些甚麼實質的管控?

三、現在在這個RF氾濫的時代,還有人願意維持傳統學習並操作"業餘無線電",政府應該把這些人當成寶貝才對。最後本人還是反對取消"CW"的考試,因為這就是無線電的最重要文化底蘊。

一、依射頻器材之技術特性、發射功率、使用頻段或運用場域等情形訂定不同的管理規定,此乃國際間共通之作法。手機(smart phone)係透過國際共通標準的規範及各國型式認證的審驗制度,方使其得享有低度管制之便,目前已成為人類生活所必需之通訊工具;有關業餘無線電機之電臺管理係參照世界各國對業餘人員設置業餘電電臺管制措施及我國管理實務需要,其目的係為避免非法使用者嚴重影響合法使用者之權益,以利在鼓勵民眾合法使用業餘無線電機及促進業餘無線電健全發展上,追求最大公因數。

二、我國144-146MHz及430-432MHz係供業餘無線電業務使用之頻段,該等頻段之發射功率及發射方式均有明確規範以為依循,此與國際普遍作法並無二致。有關台端所提該等頻段充滿「亂」或無照使用等情事,可提出具體事證向本會為民服務電子信箱http://www.ncc.gov.tw/chinese/mail.aspx陳情,本會將立案進行查處或檢討,俾維護電波使用秩序及合法使用者之權益。

三、關於取消摩氏電碼(CW)一事,本會說明如下:

(一)鑒於「世界無線電會議」(World Radio Conference,WRC) 在 2003年7月5日會議中正式通過修正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業餘無線電業務篇「授權各電信主管機關得依國情決定是否加考摩氏電碼(CW)之必要性」。

(二)據了解美國、英國、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等,均已修訂其業餘無線電規則,取消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科目有關術科部分。

(三)本會參考先進國家及各界提供建議,CW之使用不因取消考試而受限,且目前已可廣泛利用電腦軟硬體來生成和解碼摩斯碼電波訊號。惟考量CW只是數百種通信模式中的一種,考CW可能限制民眾進入業餘無線電業務領域,可能阻礙了我國及國際業餘無線電的發展,爰取消業餘無線電人員術科(即CW)測試之規定。

四、NCC感謝您!

已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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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射器定義還是會包含任何產生高頻的裝置。發射器跟訊號產生器區別是把電磁波由天線發出去的事。訊號產生器變成發射器如果接到天線。

二、業餘無線電家必須通過考試證明相當知識以及能力。在其它國家,業餘無線電家可以用任何設備運作,因為知道可以使用什麼頻率,什麼功率,什麼模式,不需要使用只能運作業餘頻帶的設備。

三、我沒有任何證件說我是BX7AAH,只有證件說我有收發機有這個呼號。這是業務無線電,不是業餘無線電。根據這些證件,別人用我的收發機必須用“我的”呼號,跟業務無線電一樣,但法律又不會這麼說。這些矛盾可以很容易解如果(跟其它國家一樣)把呼號發給人,不是發給設備。

四、電台定義沒有包含移動式(mobile,不管是車,船或飛機)電台。

五、業餘無線電家在國外購買收發機需要先申請進口許可。原因好像是管制能夠發射的設備。不過,任何沒有執照的居民可以在國內買任何機子,違法使用。VHF/UHF特別充滿違法電台。進口許可是否無法達到官方指定目標?是否業餘無線電家可提供執照影印本取得進口許可?

一、查美國、英國、日本等對於業餘無線電人員使用業餘無線電機設備,可使用什麼頻率,多大發射功率,那些發射方式,亦均有明確規範,並非無管理機制。本會為鼓勵民眾合法使用業餘無線電機,及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時有明確規範以為依循,預告之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明列業餘無線電分配頻段、發射功率及發射方式,以資適用

二、有關呼號應指配給業餘無線電人員一事,依現有電信法規定,呼號屬電臺識別之一種,故尚無法推動辦理。目前本會研訂之「電信管理法」草案,業授權對業餘無線電人員之呼號得與一般電臺識別分別管理,俟其通過後即可依其授權研議修正相關規定。

三、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將業餘無線電臺(簡稱業餘電臺)區分固定式或行動式業餘無線電作業電臺,係為因應二者不同管理強度之需,此可由本會預告中之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草案相關條文了解之。

四、目前業餘無線電機可以自行研發組裝、於國內購買經型式認證或符合性聲明之器材或申請進口許可等不同管道取得,以作為申請設置業餘無線電臺之用;另本會依法執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制與非法業餘電臺取締防範,以維護無線電波使用秩序,保障業餘無線電合法使用者之權益。

五、台端如有發現非法販賣管制射頻器材或非法設置無線電臺之情事,請提供具體事證向本會為民服務電子信箱http://www.ncc.gov.tw/chinese/mail.aspx陳情,本會將立案進行查處,以維護電波使用秩序及合法使用者權益。

六、NCC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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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需繼續使用者,其執照之所有人得不辦理封存或監毀,情況是指什麼?可不可以講兩三個讓大家都可以明白的案例?實務上,我如果已有六部機器,再買一部時,我能如何處理?

二、北區監理單位的經辦先生今年五月就是告訴我,只有封存或監毀 沒有別的辦法(他的白髮很好認,那邊就一位而已)。 我已指出這條法令,但NCC的監理人員就是明確告訴我,沒有別的選項,怎麼做由他認定和解釋。是否能明確的提出明確的案例來告訴民眾,這個法令是如何執行,如何在購買第七部機器時,不被政府強迫把自已的機器和回憶一起打爛或封存?(有人會喜歡自己的財產被政府強迫打爛或封存嗎?這是一個好的法令嗎?)他認定需繼續使用者 的意思,就是限制在這名額中的一部,要超過,舊機就是要封存或打爛。讓我覺得這裡比較像是集權的警察國家,不像在台灣。

一、有關業餘無線電人員設置業餘電臺數乙節,說明如下:

(一)本會預告本辦法草案第15條規定略以,固定式業餘電臺數量,除第18條規定特殊業餘電臺及第19規定臨時電臺外,一人限一座,其業餘無線電機至多6部,且一座一照;行動式業餘電臺數量,一人限5部,且一部一照。合先敘明。

(二)所稱『一座』可包含各頻段電機設備。基於低度管理需要、便民及法規明確性等考量,爰明定『一座』電臺之電機設備以6部為限。

(三)舉例而言,假設某業餘人員之固定式業餘電臺執照已有6部業餘無線電機,其擬另購置1部新機以汰換其中1部舊機,則須先辦理該部舊機之註銷(設備則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再依序申請新機之架設許可,經設置完成及審驗合格後,再申請換發固定式業餘電臺執照。

二、有關舊設備得否以封存或監毀以外之方式處理,說明如下:

(一)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14條第6項規定略以,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需繼續使用者,其執照之所有人得不辦理封存或監毀,並於重新取得電臺架設許可前,應指派專人列冊管理器材數量及放置地點,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派員檢查。是以,業餘無線電人員持有之業餘無線電機,倘要暫停使用或停用,得不辦理封存或監毀,惟須報請本會備查。

(二)綜上,原已有6部電機再買1部新機時,應將原一座電臺執照6部電機中之1部辦理註銷(於原執照上註記),該註銷之電機應依前揭規定,辦理封存、監毀、讓與第三人或指派專人列冊管理器材數量及放置地點,並報請本會備查。

三、NCC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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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原來無線電機是屬於槍炮彈藥管制品。

一、依射頻器材之技術特性、發射功率、使用頻段或運用場域等情形訂定不同的管理規定,此乃國際間共通之作法。我國業餘無線電臺之管理係參照世界各國對業餘人員設置業餘電電臺管制措施及我國管理實務需要,其目的係為避免非法使用者嚴重影響合法使用者之權益,以利在鼓勵民眾合法使用業餘無線電機及促進業餘無線電健全發展上,追求最大公因數。

二、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業餘無線電機係屬「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爰其設置、持有及使用應符合電信法、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三、NCC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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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建議VHF部分可以開放144-148MHz,國外都以如此國內仍在保留。

一、有關開放144-148MHz頻段供我國業餘無線電業務使用一事,說明如下:

(一)依交通部最新版(106年2月6日)公告修正之「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業已分配144-146MHz供業餘無線電業務使用,惟該部尚無規劃開放146-148MHz頻段供我國業餘無線電業務使用。爰本會預告中之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之業餘無線電分配頻段,業依該部前揭公告修正頻段配合將144-146MHz列為開放頻段,期能讓國內火腿族在未來有更多可用頻段。

(二)整體而言,關於開放144-148MHz或更多頻段供業餘無線電業務使用一事,本會將持續蒐集國外資訊與ITU規劃,並考量國內其他業務之頻段使用情形,進行滾動式檢討並適時研議相關方案,俾提供交通部進行頻率分配規劃之參考。

二、NCC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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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請NCC開放設立業餘中繼電台並發與電台執照。

一、依本辦法第18條規定,目前業餘無線電人員即可申請設置業餘中繼電臺,惟未明訂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爰於本辦法修正草案業修正該條規定,明定業餘無線電人員設置特殊業餘電臺應檢具特殊業餘電臺申請書,經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檢具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依第16條規定申請設置電臺。而特殊業餘電臺包含示標電臺、中繼電臺…等。

二、NCC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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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一、二等業餘無線電即將廢除術科,請問學科題庫題目會改嗎?

二、我今年四月剛考過二等學科+術科,取得二等無線電執照二等和一等的題庫是一樣的,也就是說我已經念完一等的學科只要等一年期滿就可以去考一等學科;聽說修法後題庫會改會變難,這樣我又得從頭念一遍這樣我很不公平,術科沒省到,學科要念兩個版本是否可以維持題庫題目不變?或是針對我們這種考過二等執照在等一年的人有特殊的措施?

一、本會為順應世界潮流,已規劃取消業餘無線電人員術科測試之規定,另鑒於ITU-R M.1544對業餘人員資格測試學科試題有最低操作資格要求,測試內容包括:無線電規章與相關法規、無線電通訊方法、無線電系統原理、無線電相關安全防護、電磁兼容性技術及射頻干擾的預防與排除等六項,爰本會預告中之本辦法修正草案亦配合修正一、二及三等測試學科內容與題數,俾符實際需求,並與國際接軌。

二、針對已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及格,並取得二等業餘電臺執照者,擬俟一年後參加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有關現行測試題庫得否維持不變一事,說明如下:

(一)本會為落實升等進級之實務意義,爰本辦法修正草案明定業餘無線電人員應逐級測試。合先敘明。

(二)為確保民眾考試權益及公平性,本會將研議增訂新舊考試制度銜接之過渡規定,並於本辦法修正發布後另行公告新舊題庫及測試內容之適用時點,以資明確適用。至本辦法修正發布前,測試題庫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三、NCC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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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我強烈要求直接取消執照考試,改成執照講習課程,應該以課程代替考試,不然光是看一堆題目卻不明白裡面的用途也沒甚麼用處,而且不要再分等級,不需要分成一二三等,直接改成訓練合格證明書。

一、本會為落實升等進級之實務意義,爰本辦法修正草案明定業餘無線電人員應逐級測試。合先敘明。又本會為順應世界潮流,已規劃取消業餘無線電人員術科測試之規定,另鑒於ITU-R M.1544對業餘人員資格測試學科試題有最低操作資格要求,爰本會預告中之本辦法修正草案亦配合修正一、二及三等測試學科內容與題數,俾符實際需求,並與國際接軌。

二、NCC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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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駕照都可以無限期了,丙級、乙級技術士證照也都已經是無限期,不需要像以前每隔幾年去換一次照,希望你們可以把有效期間直接廢除,改成無限期。

一、參考國外對於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及業餘電臺執照之管理機制,普遍仍有執照效期之規定;惟為落實簡政便民之政策理念,並鼓勵民眾合法使用業餘無線電機,爰預告中之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放寬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有效期間至十年。

二、NCC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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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開放VHF頻寬及UHF頻寬。

一、有關開放VHF及UHF頻段供我國業餘無線電業務使用一事,說明如下:

(一)茲以我國頻譜資源規劃係由交通部統疇辦理,爰本會除於去(105)年向該部提出新增開放頻段之建議外,目前本會預告中之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之業餘無線電分配頻段,亦就交通部最新(106年2月6日)公告修正之「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中供業餘無線電業務使用或供業餘無線電業務在次要條件使用之頻段,均配合列為開放頻段,相較於現行開放頻段,業已增開或增大多個頻段。合先敘明。

(二)為使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時,對於業餘無線電分配頻段、發射功率及發射方式,均有明確規範以為依循,爰本會預告中之本辦法修正草案業明訂附表:業餘無線電分配頻段、發射功率及發射方式表之規定,以資適用。

(三)整體而言,關於開放VHF及UHF頻段或更多頻段供業餘無線電業務使用一事,本會將持續蒐集國外資訊與ITU規劃,並考量國內其他業務之頻段使用情形,進行滾動式檢討並適時研議相關方案,俾提供交通部進行頻率分配規劃之參考。

二、NCC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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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打開機器(合法頻段)VHF....UHF...BAND 都可以聽到計程車招攬生意、 酒店傳播攬客、百貨公司大樓工作人員停車場指揮 ,都是佔用合法頻道使用,雖然頻道是公用資源 法規裡面也提及不能做為賺錢業務工作用族,曾有OM到中區電信監理處反映,被告知:你們是合法電台就直接跟他們溝通;試問我們有溝通過,就是沒效才來找你們,甚至線上蓋台我們向貴單位反映,貴單位要我們提出事證,還要知道對方位置,這都令我們合法使用者真的很傻眼。請教:往後如果遇到蓋台、營利用途,我們合法電台是否就該滾一邊。

一、本會已派員加強宣導,經查有具體違規事證者,本會將立案依電信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進行查處,以維護電波使用秩序及合法使用者權益;。

二、為利本會進行查處,歡迎大家檢附具體違規事證,向本會為民服務電子信箱http://www.ncc.gov.tw/chinese/mail.aspx陳情。

三、NCC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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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最早規定於66年1月25日施行電信法第28條但書,當年行政院修法草案理由為:「專用電信係基於設置者特定用途之需,自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而損害電信事業。日韓等國電信法亦有相同之規定。」當年的想法,簡單說,1.專用電信不可去省錢或搶生意損害電信局。2.外國有相同規定。現在,專用電信的業餘無線電,兩台無線電機之間,能夠在其中一段運用網路通聯。使用的雙方都是業餘線電人員,不會損害電信事業。先進國家英美德澳日...都允許運用網路通聯,例如德國AFuV §16(3)。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afuv_2005/__16.html當年的立法理由,現在已經是非常落伍的想法了。為什麼我們的法令,就要落後別人十幾二十年? 電信管理法草案、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草案,都一併處理好嗎?

(一)日本郵務省公文 http://www.cqpub.co.jp/cqham/CQHAMWWW/1998-6/yuusei.htm

(二)澳大利亞官方網頁 https://tinyurl.com/jlm58tv

二、我再補充一下http://www.icomamerica.com/en/products/

amateur/dstar/dstar/dstar_examples.gif

如圖,業餘無線電機之間,通聯的其中一段,是透過網路輔助。

(一)涉及公眾電信業務或從事具有任何營利性質? 雙方都是業餘無線人員,又不是開電信公司營利。

(二)設置目的? 設置目的就是業餘無線電興趣及研究,機子插上網線,就會動搖國本?

(三)世界各先進國家業餘無線電大多可以連網,日本早開放多年,google一下"d-star"不會很難,加油,好嗎!

一、有關開放業餘無線電電臺可連結網際網路一事,本會說明如下:

(一)本會於預告中之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已參考電信法第47條第2項及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於本辦法草案第5條但書規定:「但向主管機關申經核准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者,不在此限。」是以,業餘無線電人員可依個案需求,向本會申請核准。

(二)本會刻正研訂之「電信管理法」草案,業將業餘無線電及專用電信分列管理,俟其通過後,本會將參考國外作法並就本項規定進行檢討。

二、NCC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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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了一些NCC的回應,小弟身為一位業餘無線電愛好者想提一些感想:

(一)業餘無線電是一項業餘嗜好,非營利性質,但有時是走在新技術發展的前端,請認同不要套用管理業務的方式來管理業餘無線電。

(二)請了解目前的業餘無線電管理法規,台灣比其他們國家,不只歐美先進國家,甚至是東南亞、大陸等國的法規都還要落後。例如:很多國際上行之有年的業餘無線電項目是有連網路的,網路有些是好用的輔助,有些是必要輔助,但業餘無線電機之間的通聯本質,仍是存在,一條無線電機不能連網路的法條,等於在台灣這些項目全都不能作,是很嚴重的落後。

(三)我可以理解NCC人員並非業餘無線電玩家,但身為承辦業餘無線電業務,若您不懂業餘無線電,請多和真正有在從事業餘無線電的愛好者溝通交流,了解台灣的問題和需要,這樣台灣才能進步,否則"國際接軌",只會是個淪為國際笑話的口號。

  丁、業餘無線電非營利又在國家急難時可發揮一己之長,國際上各國都是鼓勵此活動,但看到台灣法規綁手綁腳,十分失望。

一、業餘無線電係指業餘無線電人員為自我訓練、相互通信及技術研究目的,在無涉商業或營利行為下所進行之無線電通信作業。然業餘無線電最主要元素就是「業餘人員」及「業餘電臺」,我國之管理係參照世界各國對業餘無線電人員及業餘電臺之管理機制及管制措施及我國實務需要訂定業餘無線管理辦法以為依循,爰預告中之本辦法修正草案即讓業餘無線電人員管理更簡政便民,電臺管理更明確清楚。

二、誠如上述,本會除參考先進國家之相關規定外,並邀集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等有關團體對於業餘無線電管理提供建議,期預告中之本辦法修正草案能與時俱進並順應世界潮流,我國業餘無線電管理制度與國際接軌。至有關開放業餘無線電電臺可連結網際網路一事,說明如下:

(一)本會於預告中之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已參考電信法第47條第2項及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於本辦法草案第5條但書規定:「但向主管機關申經核准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者,不在此限。」是以,業餘無線電人員可依個案需求,向本會申請核准。

(二)本會刻正研訂之「電信管理法」草案,業將業餘無線電及專用電信分列管理,俟其通過後,本會將參考國外作法並就本項規定進行檢討。

三、本會預告中之「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即全方位考量簡政便民、提升法規明確性、法制鬆綁,以及國際接軌等面向,預期有助民眾合法使用業餘無線電機,促進國內業餘無線電整體發展。

四、NCC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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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呼號隨人員執照發放。

一、有關呼號應指配給業餘無線電人員案,依電信法規定,呼號屬電臺識別方式之一,故尚無法推動辦理。

二、目前本會研訂之「電信管理法」草案,業授權對業餘無線電人員之呼號得與一般電臺識別分別管理,俟其通過後即可依其授權研議修正相關規定。

三、NCC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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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第三條 二十二、妨害性干擾:無線電通信作業產生之干擾,危及無線電導航或其他無線電安全維護作業,或對合法無線電通信造成明顯減損、阻礙、重複中斷等現象者。

二、建議增修為:第三條 二十二、妨害性干擾:無線電通信作業產生之干擾,危及無線電導航或其他無線電安全維護作業,或對合法無線電通信造成明顯減損、阻礙、重複中斷等現象者。或於業餘無線電頻道上使用業務內容,計程車遊覽車叫車調度,砂石車通報警察位置等。或於弱信號與業餘衛星頻道上使用一般話務通訊等。

三、說明:增加部分為目前常見的干擾行為,政府應該明文規範以冀合法正當使用。

一、本辦法修正草案第3條第18款妨害性干擾之用詞定義係參酌國際電信聯合會(ITU)、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之相關規定及我國實務現況明定之,以資適用。

二、至台端建議將特定操作行為或通話內容等不符業餘無線電作業目的行為列入規定部分,本辦法修正草案第42條已明文概括規範不得有不符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時之行為。

三、NCC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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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一、第五條 業餘電臺、特殊業餘電臺、臨時電臺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向主管機關申經核准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者, 不在此限。前項經主管機關核准連接公共通信系統之原因消滅時,應即停止連接,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建議修改為:第五條 業餘電臺、特殊業餘電臺、臨時電臺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以供非業餘無線電人員使用。但向主管機關申經核准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者,不在此限。前項經主管機關核准連接公共通信系統之原因消滅時,應即停止連接,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三、說明:明確說明法條規範原意。

一、本會刻正研訂之「電信管理法」草案,業將業餘無線電及專用電信分列管理,俟其通過後,本會將參考國外作法並就本項規定進行檢討。台端所提修正建議將一併納入修法參考。

二、NCC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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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Mhz要開放就一次開放50Mhz~51Mhz...現階段要開放的50~50.15話務只有在50.11~50.15頻寬這麼窄!!台灣om兩三個在喊就沒位置可以喊了!!而且國際上JT65通信在50.276我們沒有開放到那邊要怎麼與國際接軌!!我覺得是斷軌吧。

一、有關開放50-51MHz頻段供我國業餘無線電業務使用一事,說明如下:

(一)依交通部最新版(106年2月6日)公告修正「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50-50.15MHz開放供業餘無線電業務使用,50.15-54MHz則未開放。爰本會預告中之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之業餘無線電分配頻段,業依該分配表將50-50.15MHz列為開放頻段。

(二)整體而言,關於開放50.276MHz或更多頻段供業餘無線電業務使用一事,本會將持續蒐集國外資訊與ITU規劃,並考量國內其他業務之頻段使用情形,進行滾動式檢討並適時研議相關方案,俾提供交通部辦理頻率規劃之參考。

二、NCC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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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有效運用頻寬,FRS應仿效日本使用數位式無線機,功率5W。

一、FRS係免執照低功率無線電對講機,非本辦法規範業餘無線電機之標的,合先敘明。

二、依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FRS之有效輻射功率應小於或等於1W。台端建議,將提供本會業管單位參考。

三、NCC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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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謝謝指教,特別感謝告知貴會“鼓勵民眾合法使用業餘無線電機”,本人實在還沒有注意到這一點。本人注意到的是貴會保護國內通訊設備商人的生意,鼓勵民眾違法使用業餘無線電機,但對合法業餘無線電家提出世上獨一無二的限制。

  不好意思,貴會參考其它國家運作是否常忽視事情?在“美國、英國、日本等”的國家業餘無線電家可以a)自由進口發射機(不需要進口許可,只需要交進口稅),b)不用驗證固定電台,c)根本不用驗證移動電台。至少,這個星球的美國、英國、日本、德國、瑞典、瑞士、墨西哥、加拿大等(還需要列多少國家?)是這樣。其它星球我承認我不清楚。

二、一樣上述的國家也會開放比台灣大的頻率範圍,特別是在3.5MHz跟50MHz。430MHz現在好像終於要開放432MHz到440MHz。從台灣1987年開放業餘無線電到現在才30年,所以50MHz-54MHz的開放還要再等大概20年,因為貴會不又小心參考不同星球?

    不過,在一方面您說的沒有錯,在那些國家業餘無線電“並非無管理機制”。跟台灣的區別是,那些國家的法律以及法律執行單位會在乎各頻段合法使用,所以造成麻煩/困擾是針對違法使用者,合法使用者可以簡單順利運作。台灣是相反。

三、貴會有沒有注意到貴會導致台灣所有業餘無線電家必須違法運作或違反所有其它國家(台灣常喜歡提到的“國際”)的運作方式?貴會把呼號發給設備,不發給人,表示人根本沒有呼號,使用某個發射機先需要確認該發射機的呼號。我沒有找到第二個國家會把業務無線電的條件這樣套到業餘無線電。只有台灣違反所有其它國家的做法。請不要提出日本,日本——不是——這樣做。7J1AIT這個呼號有發給我,不是發給我的收發機。不好意思,我不只有看一些外語的書面資料,我也有自己體驗,所以請不要對我說某某國家跟台灣一樣如果根本不是。

四、對業餘無線電家可以自己組裝設備。貴會有沒有發現沒有第二個無線電使用群組有能力(以及權利)這樣做?因此在其它國家業餘無線電家可以自己組裝,自己測試,自己直接使用收發機 – 不需要驗機。因此也不需要驗證其它購買的量產設備。因此在國外買設備也不需要一個進口許可,因為業餘無線電家知道如何正確(合法)使用。

  我也可以申請進口許可,對。我“只要”寫進口許可申請書、切結書,收集型錄/規格資料,印執照影印本,去NCC辦公室(台北、台中、高雄,所以住其它地方的人可能要花半天以上的時間),提供這些資料,付500元手續費,而之後可以去當地總郵局提出進口許可終於領我的收發機。不過,這之後還要再去驗機。(此外,為什麼只能進口兩個收發機?超過的話台灣會不會爆炸或淹水?)這是合法的做法。違法的做法:我去任何附近的通訊航,給錢,把收發機帶回家。更簡單:我在露天下標,轉賬,對方會把收發機送到我家。

  貴會有沒有發現在台違法使用業餘無線電設備比合法使用簡單,輕鬆,便宜多?請各位猜誰提供這個違法使用的方便……

五、“如有發現非法販賣管制射頻器材或非法無線電臺“?我不知道貴會成員住哪裡,本人住台灣,而本人覺得貴會不是很了解台灣的情況。這不是”如發現“的問題。請到——任何一家——賣無線電設備的通訊行,查他們賣多少個”管制射頻器材“,再查賣給誰。查不到,因為廠商不需要確認買家是否有合法執照。請到露天任何VHF/UHF收發機拍賣,看數量:“UV5R已出售953顆”。我可以保證我們業餘無線電家不會因為無聊買幾十台車機以及手機放在床下。如果要找那些機子請參考客運、計程車、KTV、學校、補習班等。

  雖然違法使用者數量比90年代中旬下旬少,但這不是貴會的成就,是因為對一些違法使用者網際網路跟行動電話更方便。但現在還是一樣只有幾個業餘無線電家會合法使用設備以及頻段,跟違法使用者比是少數。如果只發生幾個違法事情還可以報告(不過,報告後聽到”沒辦法“也不是鼓勵繼續報告),但如果像台灣大多數是違法使用者,很明確是法律以及相關單位的失敗。或也許不是失敗,也許違法使用根本是目的。請自己選,貴會應該最清楚。

一、我國業餘無線電機之管理係參照世界各國對業餘人員設置業餘電機管制措施及我國管理實務需要,其目的係為避免非法使用者嚴重影響合法使用者之權益,以利在鼓勵民眾合法使用業餘無線電機及促進業餘無線電健全發展上,追求最大公因數。另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業餘無線電機係屬「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爰其設置、持有及使用應符合電信法、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二、有關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不管業餘無線電機一事,說明如下:

(一)本會提報行政院「電信管理法」草案,業將業餘無線電人員之呼號與電臺識別分別管理,俟其通過後即可依其授權研議修正相關規定。

(二)本會預告中之「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即全方位考量簡政便民、提升法規明確性、法制鬆綁,以及國際接軌等面向,預期有助民眾合法使用業餘無線電機,促進國內業餘無線電整體發展。

三、有關開放50-54MHz頻段供我國業餘無線電業務使用一事,說明如下:

(一)依交通部最新版(106年2月6日)公告修正「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50-50.15MHz開放供業餘無線電業務使用,50.15-54MHz則未開放。爰本會預告中之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之業餘無線電分配頻段,業依該分配表將50-50.15MHz列為開放頻段。

(二)整體而言,關於開放50-54MHz或更多頻段供業餘無線電業務使用,本會將持續蒐集國外資訊與ITU規劃,並考量國內其他業務之頻段使用情形,進行滾動式檢討並適時研議相關方案,俾提供交通部辦理頻率規劃之參考。

四、有關呼號應指配給業餘無線電人員一事,依現有電信法規定,呼號屬電臺識別之一種,故尚無法推動辦理。目前本會研訂之「電信管理法」草案,業授權對業餘無線電人員之呼號得與一般電臺識別分別管理,俟其通過後即可依其授權研議修正相關規定。

五、目前業餘無線電機可以自行研發組裝、於國內購買經型式認證或符合性聲明之器材或申請進口許可等不同管道取得,以作為申請設置業餘無線電臺之用;另本會依法執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制與非法業餘電臺取締防範,以維護無線電波使用秩序,保障業餘無線電合法使用者之權益。

六、誠如上述,國際間對於射頻器材之管制均訂定不同的管理規定。我國業餘無線電機之管理係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業餘無線電機係屬「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爰其設置、持有及使用應符合電信法、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七、針對非法販賣管制射頻器材或非法無線電臺之情事,本會均派員加強宣導,經查有具體違規事證者,本會將依電信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進行查處,以維護電波使用秩序及合法使用者權益;為利本會進行查處,台端如有發現非法販賣管制射頻器材或非法設置無線電臺之情事,請提供具體事證向本會為民服務電子信箱http://www.ncc.gov.tw/chinese/mail.aspx陳情。

八、NCC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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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留言內容:查美國、英國、日本等對於業餘無線電人員使用業餘無線電機設備,可使用什麼頻率,多大發射功率,那些發射方式,亦均有明確規範,並非無管理機制。針對這項.....您確定ARRL頻寬開放項目嗎??我貼給您看http://www.arrl.org/band-plan(楊承翰)

6 Meters (50-54 MHz)

50.0-50.1 CW, beacons

50.060-50.080 beacon subband

50.1-50.3 SSB, CW

50.10-50.125 DX window

50.125 SSB calling

50.3-50.6 All modes

50.6-50.8 Nonvoice communications

50.62 Digital (packet) calling

50.8-51.0 Radio remote control (20-kHz channels)

51.0-51.1 Pacific DX window

51.12-51.48 Repeater inputs (19 channels)

51.12-51.18 Digital repeater inputs

51.5-51.6 Simplex (six channels)

51.62-51.98 Repeater outputs (19 channels)

51.62-51.68 Digital repeater outputs

52.0-52.48 Repeater inputs (except as noted; 23 channels)

52.02, 52.04 FM simplex 52.2 TEST PAIR (input)

52.5-52.98 Repeater output (except as noted; 23 channels)

52.525 Primary FM simplex

52.54 Secondary FM simplex

52.7 TEST PAIR (output)

53.0-53.48 Repeater inputs (except as noted; 19 channels)

53.0 Remote base FM simplex

53.02 Simplex

53.1, 53.2, 53.3, 53.4 Radio remote control

53.5-53.98 Repeater outputs (except as noted; 19 channels)

53.5, 53.6, 53.7, 53.8 Radio remote control

53.52,53.9 Simplex

俾符實際需求,並與國際接軌。

一、有關開放如50-54MHz頻段之發射方式如CW、SSB…等操作頻段供我國業餘無線電業務使用一事,說明如下:

(一)茲以我國頻譜資源規劃係由交通部統籌辦理,爰本會除於去(105)年向該部提出新增開放頻段之建議外,目前本會預告中之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之業餘無線電分配頻段,亦就交通部最新(106年2月6日)公告修正之「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中供業餘無線電業務使用或供業餘無線電業務在次要條件使用之頻段,均配合列為開放頻段,相較於現行開放頻段,業已增開或增大多個頻段。合先敘明。

(二)為使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時,對於業餘無線電分配頻段、發射功率及發射方式,均有明確規範以為依循,爰本會預告中之本辦法修正草案業明訂附表:業餘無線電分配頻段、發射功率及發射方式表之規定,以資適用。

(三)至關於開放如50-54MHz頻段之發射方式如CW、SSB…等操作頻段或更多是類頻段供業餘無線電業務使用一事,本會將蒐集國外相關資訊與ITU規劃後,將就前揭本辦法修正草案明訂附表通盤檢討研議調整修正之。

二、NCC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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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好奇貴會參考其它國家的方式。台灣之外我沒有看過有期限的執照。是否要提供我德國執照影印本“參考”?

一、參考國外(美國:十年;澳洲:1年)對於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及業餘電臺執照之管理機制,普遍仍有執照效期之規定;惟為落實簡政便民之政策理念,爰預告中之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放寬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有效期間至十年。

二、NCC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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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擁有美國業餘無線電執照多年了(KC2TRA),也沒標註執照效期,我貴會是否可說明參照拿個國家的法規?謝謝。

一、參考國外(美國:十年;澳洲:1年)對於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及業餘電臺執照之管理機制,普遍仍有執照效期之規定;惟為落實簡政便民之政策理念,爰預告中之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放寬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有效期間至十年。

二、NCC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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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執照有效期間十年,到期後兩年內可上官網免費展延再取得十年...如此這般循環,希望我國也可以比照辦。

一、參考國外對於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及業餘電臺執照之管理機制,普遍仍有執照效期之規定;惟為落實簡政便民之政策理念,爰預告中之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放寬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有效期間至十年。

二、考量我國監理實務作業與換發執照效能之提升及便民,爰修正業餘無線電人員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五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

三、依規費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學校為特定對象辦理審查、審驗、許可、執照、證照等事項,應徵收行政規費,故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之核、換發作業仍應依法收取核、換發證照費。

四、NCC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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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貴會是參考世界各國的哪一個國家有對業餘無線電台設備進行管制?國際間對射頻器材只是管理的方式, 針對無執照的人員操作行為進行裁罰,對有執照的人員為違規操作進行勸導後裁罰,網路或商店隨處都可以買到無線電的現況,貴會還以管制名義在欺瞞自己,貴會應該以有效管理來取代無效的管制!合法者想守法無從遵循,非法者到處可見卻無人管理!

一、業餘無線電機係屬須業餘電臺執照之器材,依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第16、17條規定略以,得以未經型式認證合格業餘無線電機申請電臺執照,爰不論其是否經型式認證合格,均須經審驗合格,復依同辦法修正草案第14第3項規定,取得電臺執照後,始得使用。

二、另使用未取得電臺執照之業餘無線電機,核屬違反本會依電信法第51條所定辦法有關業餘無線電人員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應依電信法第67條之1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本會對於違法販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均積極進行查處;台端如發現有相關違法事證,歡迎向本會為民服務電子信箱http://www.ncc.gov.tw/chinese/mail.aspx提出陳情,本會受理後將立案進行查處。

四、NCC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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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至少在本星球我不知道任何其它國家會限制業餘無線電家的收發機數量,如果貴會說有參考其它國家運作,是否可以提供具體的例子,說什麼其它國家這樣做?也感謝解釋行動電話因為很普遍所以不用同樣限制數量。這樣我終於了解為什麼貴會不在乎台灣有多少臺違法的收發機,因為實在很普遍。相反合法使用的收發機跟人少,所以要嚴格管制。這有道理,謝謝指教……

一、考量業餘無線電人員增設HF、VHF及UHF各頻段備用電機之需求,以及市面上有各類整合不同頻段之通訊設備之現況(尚難要求各備機僅能具備收發單一頻段之功能),爰本會邀集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等相關團體討論業餘無線電人員設置業餘電臺數量之規定,業獲共識『一座』可包含各頻段電機設備。基於低度管理需要、便民及法規明確性等考量,爰明定『一座』電臺之電機設備以6部為限,並於本會預告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草案中明確規定固定式業餘電臺一人限一座,其業餘無線電機至多六部,且一座一照;行動式業餘電臺數量,一人限五部,且一部一照,以資適用。

二、鑒於過往未對業餘無線電人員申設(持有)業餘電臺之數量進行限制時,確有非法濫用及不符業餘無線作業目的之使用情形,其查處難度高且易造成妨害性干擾,基於低度管理及業餘無線電人員換機、備機等需要之衡平考量,本會認為現階段仍有維持業餘無線電機數量管理之必要。

三、手機係透過國際共通標準的規範及各國型式認證的審驗制度,方使其得享有低度管制之便,目前已成為人類生活所必需之通訊工具;有關業餘無線電機之電臺管理係參照世界各國對業餘人員設置業餘電電臺管制措施及我國管理實務需要,其目的係為避免非法使用者嚴重影響合法使用者之權益,以利在鼓勵民眾合法使用業餘無線電機及促進業餘無線電健全發展,追求最大公因數。

四、目前業餘無線電機可以自行研發組裝、於國內購買經型式認證或符合性聲明之器材或申請進口許可等不同管道取得,以作為申請設置業餘無線電臺之用;另本會依法執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制與非法業餘電臺取締防範,以維護無線電波使用秩序,保障業餘無線電合法使用者之權益。

五、NCC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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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說可【指派專人列冊管理器材數量及放置地點,並報請本會備查 】但是之前在北區NCC申請電台執照時順便問過承辦人,了解到目前監理單位目前根本沒有這種程序,他們也不知道只要【指派專人列冊管理器材數量及放置地點,並報請本會備查 】,就能不辦理封存或監毀,而且他還堅持要怎麼做由他認定,完全就是警察國家的心態。是否可轉達貴會之監理單位主管和所有相關人員,明確告知 民眾可以 【指派專人列冊管理器材數量及放置地點,並報請本會備查】 並且應明訂出【指派專人列冊管理器材數量及放置地點,並報請本會備查】 的實際作業條件和程序。例如列冊的格式、申請要用的證件、這項業務的實際辦理人員由誰來做、辦理時是否要另收規費? (作業並需考慮備查後,二手的機器可轉賣過戶,新的主人可以重新驗機的程序,這樣民眾的財產權才不會受侵害,且NCC又能追蹤舊器材的流向,如果註銷後不能驗機,那就是和現在一樣,強迫民眾走向地下,民眾其實都很清楚,NCC目前根本沒有多的人力去掃蕩非法電台。能守法,誰還會想要違法呢?)。民眾有心守法,卻又遇到這樣的政府機關承辦人員,貴會是否應該再精進承辦人員的能力? 如果沒有訂出真正的程序和作業標準,第一線的人員只能推託,那就只會演變形成空洞的法律和壓迫的政府。

二、請問【指派專人列冊管理器材數量及放置地點,並報請本會備查】這件事 貴會已有實際上可執行的申請程序及表單嗎?

一、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14條第6項規定略以,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需繼續使用者,其執照之所有人得不辦理封存或監毀,並於重新取得電臺架設許可前,應【指派專人列冊管理器材數量及放置地點,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派員檢查。是以,業餘無線電人員持有之業餘無線電機,倘要暫停使用或停用,得不辦理封存或監毀,惟須報請本會備查。先予敘明。

二、有關業餘無線電機執照註銷及在不辦理封存或監毀情況下,由專人列冊管理並報請本會備查之相關事宜,因屬新近修正放寬之規定,部分本會同仁或不完全知悉相關細節,致造成台端不便之處,尚請見諒,此節本會業進行檢討,將速周知同仁改進。

三、荷承台端關注通訊傳播業務,謹致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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