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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的提案、連署、通過的門檻應各為多少?理由為何?

發布於 2016-06-25 截止於 201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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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是指民眾投票選出民意代表後,如果對他的表現不滿意,可以投票使他喪失民意代表的身分,按照法律的規定,要舉行罷免投票,先要有「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以上的人提案,罷免提案成立後,再有13%以上有投票權的人連署,才能辦理罷免投票。

而在83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前,原來規定各級民意代表應該要有原選舉區選舉人「三分之一」以上投票,投票人數不足上開規定數額或同意罷免票未超過不同意罷免票者,均為否決。83年由立法委員自行提案,將門檻規定一律修正為「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歡迎大家提出您對於罷免的提案、連署、通過的門檻的想法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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