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於 2016-06-25 截止於 201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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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使選舉罷免制度跟上時代潮流,符合社會期待,針對罷免提案/連署/通過門檻、可否宣傳罷免、以及罷免提案人之身分限制,本部希望在此平台聽取大眾的意見,以作為未來修法的參考。
參考影片:2016/03/16 公視晚間新聞:公民團體籲 廢除罷免不得宣傳等條文
子議題 | 維持現狀 | 贊成修改 | 修改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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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的提案、連署、通過的門檻應各為多少?理由為何? | 門檻太低,可能造成經常罷免,對社會的穩定是不利。 | 1.門檻降低, 支持者與反對者都會更有動力出來表達自己的想法。 2.罷免是參政的一種方式,直接民權的一種表現方式。 方案 |
以當選人當時得到的票數,就以這票數再多一倍為門檻即可,也就是比他當時得票高一些,表示說有更多的人反對你續任,用這樣的思維來安排通過的門檻。 |
可否宣傳罷免?理由為何? | 暫無資料,請踴躍提供! | 1.有關禁止宣傳罷免之議題,不僅侵害罷免權,也侵犯到言論自由。 2.從民主的角度看,侵奪了罷免權,還有憲法上剝奪言論自由的問題。 |
參考選罷法第49、51、52、54條 |
您認為是否應該刪除軍人、替代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做為罷免案提議人的限制規定?理由為何? | 1.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應保持行政中立。 2.為了防止軍人干政,軍人不應該有提議罷免的權利,替代役一樣是軍人 |
1.變相剝奪公務人員的公民權!! 2.現役軍人跟公務員沒規定不能連署。 3.公務人員跟軍人去參與選舉投票時,就沒有行政中立的問題,但到罷免的時候就會有行政中立的問題,顯不合理。 |
1.軍人、替代役、公務人員不得擔任提案頭銜人,但有罷免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