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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宣傳罷免?理由為何?

發布於 2016-06-25 截止於 201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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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活動在進行時,除了徵求連署的必要活動外,不得有其他鼓吹罷免或阻止罷免的宣傳活動,違反規定者,將被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的罰鍰。有意見認為罷免活動應該比照選舉活動可以宣傳,如果不可以宣傳是不合理,也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以及基本參政權。因此,立法院在104年1月7日經內政委員會審查決議修正通過刪除本項規定,只是還必須經過黨團協商後才能交付院會三讀,才能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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